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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市政府文件2016)

发布日期:2018-01-26  16:52:18 来源:政府公报 浏览次数: 字体:[ ]

 衡政发〔201616

衡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制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建立健全我市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1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监管职能

(一)转变政府金融工作职能。加强政府金融监管能力建设,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推动地方金融工作职能由服务协调为主,加快向服务和监管并重转变,形成统一归口管理的地方金融监管工作体系,实现地方金融监管全覆盖。各级政府要在自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市场统一和政令统一的基础上,加强对金融资源配置的协调服务和对地方金融市场主体的规范监管。

(二)强化市、县政府金融监管职责。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政府职能和工作实际,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承担的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职责,主要包括:

1、依法对其批准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承担监管职责,并负责配合中央金融监管部门驻冀、驻衡机构和上级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本地金融监管工作。加强对本地区担保、农村专业合作社、房地产及中介、投资(咨询、理财)、网络借贷平台以及农林牧渔、商贸流通等非法集资、非法金融高发易发行业的监测、预警和处置。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区发生的金融风险,承担风险处置主体责任。强化金融风险防控,构建完整高效的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体系,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负责所监管机构的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

3、定期向上级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通报所辖职责范围内的金融发展和管理情况,并及时报告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突发事件,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三)实行市直有关部门地方金融监管责任制。在市政府负总责的框架下,建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为主体、有关部门分工合作、职责明晰、权责匹配、运转高效的监督管理体系。建立信息管理和实时监控系统,根据风险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落实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的行业归口部门承担对管理对象的监管、引导和规范责任,配合地方政府及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进行金融风险处置,把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到实处。行业归口部门分工:融资性担保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典当、拍卖、商业保理、内外资融资租赁由商务部门负责;中央、省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职责之外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机构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融资平台由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类机构登记注册事项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对广告发布和广告经营的监督管理;小额贷款公司、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金融控股集团等机构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直接负责。互联网金融企业监管按照十部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规定由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其它行业涉及金融监管工作由行业归口部门负责。

市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负责对各县市区、工业新区、滨湖新区和市直行业归口部门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考核和监督,落实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制。公安、信访、维稳等部门要配合做好地方金融监管工作,注意非法集资信息的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发现金融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打击和处置。

(四)充分发挥中央金融监管部门驻衡机构的职能作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各自履行中央金融监管的职责,做好金融监管无缝衔接和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与我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和沟通协调机制,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政策法规、开展金融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处置督导,按照职责分工对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行为进行鉴定。人民银行驻衡机构要负责做好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监测管理工作。

二、完善监管体制

(一)理顺管理体制。市、各县市区(包括工业新区、滨湖新区)负责地方金融监管的部门由本级政府管理,接受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健全机构设置。市政府授权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承担市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和相应的风险处置工作职责。参照省级机构设置对市级机构进行优化提升、充实人员力量,之后加挂衡水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牌子。强化市内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党的建设工作,切实加强党对金融系统的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要明确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根据本地金融监管工作实际,合理核定编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确保满足履行金融监管职责的需要。

(三)建立协调机制。进一步发挥我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作用,加强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协调,建立金融信息共享、运行分析、执法协作为主要内容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健全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程序,强化制度约束,尽快形成条块结合、运转高效、无缝衔接、全面覆盖的区域性金融监管与风险防范处置格局。

(四)实行统一管理。进一步整合地方金融监管职能,统筹金融各业态协调发展,按照规范统一的地方金融组织与金融活动监管制度和监管标准,做好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相关行业归口部门要严格落实对管理对象的监管、引导、规范和风险处置责任,主动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密切协调配合,确保不出现监管空白。

三、强化监管举措

(一)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内外资融资租赁、民间融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等主体和市场的监管规则和办法,确保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有法可依、权责对称、规范开展。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对投资(咨询、担保)公司、房地产投融资中介、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网络借贷平台等非法集资风险较大的领域进行全面整顿。实施分类处置,依法严厉打击和取缔各类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妥善化解风险隐患,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二)健全外部监管体系。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置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在地方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指导、管理,推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建设。培育发展地方金融行业协会组织,鼓励政府购买服务。建立地方金融监督服务中心,设置投诉电话,实行有奖举报,强化社会监督,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对机关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教育和监管,严禁参与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活动。

(三)注重现场监管。制定现场检查实施办法,针对金融风险易发多发领域和重点关注机构,依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加大排查力度,增强处置能力,提高监管科学化、制度化水平。

(四)加强非现场监管。不断加强技术监管手段,建立全市统一的地方金融监测监管信息平台,加强相关监管信息数据交换与整合,做好统计分析、动态监测、信息发布、风险预警、评估和处置工作。

四、精心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制定周密工作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实施。要充分认识金融行业的高风险特性,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得力人员,加大投入力度,努力建设一支精干、专业、高效的地方金融监管队伍,切实担负起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各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要参照省、市分工安排,抓紧明确负责地方金融监管的机构,理顺职责关系,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确保各金融监管机构于201612月底前正常开展监管工作,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1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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