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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2016)

发布日期:2018-01-26  16:57:40 来源:政府公报 浏览次数: 字体:[ ]

 

衡政办字〔201658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水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衡水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18

                                             (此件公开发布)


衡水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进一步拓宽棚改资金筹集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河北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冀建保〔201515)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将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收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包括各类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

第三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坚持立足需求、规范运作、强化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建立政府主导、多种所有制企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明确本地区未来3-5年棚户区改造的规模总量,以及分年度建设的行动计划。市、县市区征收、财政、住建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棚户区改造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规范操作。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六条  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是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县政府授权的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

第七条  承接主体。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应鼓励公开择优选择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承接主体承接棚户区改造任务。

第八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第三章  购买内容

第九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具体包括承接主体实施的下列内容:

(一)棚改征地拆迁。由承接主体所承担的调查摸底、宣传发动、谈判、协议签订、档案管理等工作,以及有关机构评估测绘、房屋拆除、法律咨询等服务。

(二)安置住房建设。在征收范围内或异地进行的回迁安置住房建设。

(三)统一购买安置住房或组织居民购买安置住房工作的服务。

(四)对被安置居民实施的货币补偿以及过渡费、搬迁费、奖励等。

(五)与棚改安置住房直接相关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  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范围。

第四章  购买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程序为:

(一)制定规划计划。购买主体根据当地棚户区项目实际,统筹考虑购买服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制定未来三到五年购买棚改服务规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期限、目标、实施方式和绩效指标等内容,科学评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经费需求并编制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二)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实际服务需求,对购买主体报送的年度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经费预算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对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可通过省人民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并优先用于棚改。

(三)组织实施购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由购买主体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

(四)签订服务合同。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棚改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管理要求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金额、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五)指导合同履行。购买主体负责指导、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计划,保证服务质量。财政部门在接到购买主体出具的结项验收单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向承接主体拨付资金。

第五章  购买方式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开展实际情况,可由承接主体承接单项工作,也可选择由承接主体承接棚户区改造整体征收(拆迁)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以上须采用公开招标,符合采购法规定其他情形的,属省财政直管县的由省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其它县市区由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承接棚改任务的项目承接主体,可依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协议等合同进行市场化融资或向银行贷款。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涉及的有关部门应当健全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加快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棚户区改造有关审批手续。

第六章  绩效评估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建立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绩效评估与监督管理制度,形成完善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料档案。

第十六条  探索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估机制,及时对已完成的棚改服务计划进行结项验收。

第十七条  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估,发挥专业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组织、专家等方面作用,对棚改服务承接主体承担的项目管理、工作成效、经费使用等进行综合评估。评估过程评估与结果评估、短期效果评估与长远效果评估、社会效益评估与工作效率效益评估相结合。

第十八条  将评估结果与后续政府购买服务挂钩,对评估合格者,继续支持开展购买服务合作;对评估不合格者,提出整改意见,并取消一定时期内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依约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九条  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综合性绩效评估结果,继续改进和完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机制、内容,不断提升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章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要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施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具体管理办法,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具体范围、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程序、购买方式、购买服务资金来源、购买服务资金预算管理、绩效评价等作出规定。

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县级政府职责管理本区域内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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