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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2016)

发布日期:2018-01-26  16:58:39 来源:政府公报 浏览次数: 字体:[ ]

衡政办字〔201673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水市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衡水市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第11次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517       

(此件公开发布)

衡水市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暂行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衡水市开展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实现科技成果资本化、市场化,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河北省促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鼓励并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完成人在我市以独资创办科技型企业或以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入股合作创办科技型企业及技术入股等方式转化其科技成果。以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入股合作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其作价占总股本的比例可以高于40%。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后,可优先列入市科技创新计划,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范畴的项目优先推荐列入省支持的优势产业发展计划,并给予资金支持。

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我市企业长期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等技术转移活动。企业可依据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从事成果转化的时间长短、贡献大小,对其进行奖励。对以独家技术转让方式将科技成果转让给企业实施的,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取得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作为一次性奖酬;或自项目成功投产、产品销售年起,连续三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年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酬,也可以给与股权激励。

三、鼓励我市企业通过吸纳技术实现技术转移,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激励机制。对在成果转化过程中绩效突出的企业技术人员,企业应按其促成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其一次性奖酬或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酬;企业还可以采取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形式,对做出绩效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试行期权激励办法。对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有技术创新,并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成果,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积极为其申报相关的政府奖励。

四、鼓励并支持重大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对以下单个转化项目,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一)列入国家科技计划、获得省级和市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具有较大经济效益和较好市场前景的项目。

(二)制定并认定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近3年已授权的重大发明专利。

(三)技术交易额(经核定后的技术输出额)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

(四)引进院士团队的科技成果,经消化吸收再创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有关规定的重大科技成果。

五、鼓励科技风险投资机构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支持。对风险投资机构投资我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因失败而造成损失的,政府按照科技风险投资机构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积极构建符合我市特点的互联互通技术转移、产权交易体系。鼓励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在我市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鼓励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从事引进、转化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技术转移、技术交易机构,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我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市财政按其合同登记额的1‰给予奖励性后补助,单个机构每年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企事业单位承担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依服务内容可签订技术合同,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享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税收和奖励等优惠政策。

七、设立市本级技术转移专项引导资金,用于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等技术转移项目,培育和发展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及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建设。

八、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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