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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9-01-04  10:39:04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衡政规〔2018〕10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

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切实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完善公共服务,健全社会保障,促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等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落实国务院和省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的重要部署,按照《中共衡水市委、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八个年”攻坚全面推动衡水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衡发〔2018〕7号)关于“基础建设完善年”大力实施棚户区改造的工作要求,通过创新棚户区改造体制机制,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构建多元化实施主体,明确工作责任,完善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加大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力度,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有效投资,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原则

——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工作,科学编制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确定工作目标,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居(村)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统筹兼顾,配套建设。统筹区域内棚户区和城中村的改造方案和市场运作,以盈补亏,以丰补歉,整体推进。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消防、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菜市场、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以人为本,依法征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科学制订安置补偿方案,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广大群众得到实惠,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实施依法征拆,对极少数居民以维权为名,索要巨额补偿,影响和阻碍绝大多数群众实现改造愿望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对符合相关规定的棚户区和城中村项目,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缩短安置周期,节省过渡费用,让群众尽快住上新房,确保完成三年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

三、目标任务

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住房较为集中的国有土地棚户区。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城中村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的“打好棚户区改造三年攻坚战,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要求,对已经列入《衡水市2018-2020年城镇棚户区改造规划》之内的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和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增列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或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三年攻坚,到2020年末全市基本实现棚户区清零的总体目标。

四、工作程序

(一)国有土地棚户区改造程序

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国有土地棚户区改造的工作主体和牵头单位,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1、编制年度计划。按照《衡水市2018-2020年城镇棚户区改造规划》,房屋征收(拆迁)部门编制年度改造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对未列入我市棚户区改造规划而居民有强烈改造意愿的区域,经本级政府同意,房屋征收(拆迁)部门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实地勘查,在具备可操作性的前提下,报当地政府增列年度改造计划。

2、确定规划意见。按照政府批准的年度改造计划,房屋征收(拆迁)部门向城乡规划部门发函,提请规划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确定具体改造范围四至以及改造区域的规划设计指导意见。规划设计指导意见需明确拟改造区域规划用地性质、容积率、公建设施等相关内容。

3、做好项目预算。对在改造计划范围内的改造项目,可以由房屋征收(拆迁)部门按照城乡规划部门确定的改造范围四至以及改造区域的规划设计指导意见,组织力量开展调查摸底,测算改造成本,报请本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预算进行审核,填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报财政部门备案后,采购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依规开展公开招标。

4、实施服务招标。由本级财政部门、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等规定,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方式对有意向企业(单位)进行招标,确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中标单位,与房屋征收(拆迁)部门签订《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并报财政部门在省指定的网上公示采购合同后备案,由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留存招标档案。棚改中标服务单位配合有关部门履行以下职责:编制和报批改造规划方案,筹集和支付货币补偿资金,完成丈量评估、协议签订、货币补偿、土地收储、征收完结等相关工作。

5、开展征拆路演。在房屋征收(拆迁)部门指导、监督下,棚改服务中标单位可以按照改造规划,在征求住户(单位)的意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回迁安置房建设位置、户型、面积,按照改造区域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开展征收(拆迁)协议预签,实施路演。

6、发布征收公告。征拆路演完成后,房屋征收(拆迁)部门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发布房屋征收公告,棚改服务中标单位配合房屋征收(拆迁)部门与住户(单位)签订正式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支付货币补偿款,发放过渡费、搬迁费、奖励、自建房补偿款等费用,收取、发放回迁安置面积差价款,通知住户(单位)搬家,发放房屋验收单,完成地上建筑招标拆除,落实净地招拍。

7、出具完结报告。协议签订完成后,房屋征收(拆迁)函请国土部门门向规划部门发函,提请出具改造区域规划条件。按照规划条件,房屋征收(拆迁)部门以安置房建安成本和占地成本(或货币补偿成本)为主要要素,形成征收(拆迁)完结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函告国土部门。

8、开展土地招拍。国土部门依据征收(拆迁)完结报告,以落实好安置房建设为前提,制定土地招拍方案,开展土地招拍挂,确定土地竞得人。

9、做好结项验收。房屋征收(拆迁)部门组织土地竞得人对棚改服务中标单位垫付的改造费用进行结算,做好征收安置补偿工作移交和结项验收。

10、落实回迁安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结项验收完成后,须由土地竞得人在规定时间内与房屋征收(拆迁)部门签订征收安置补偿落实协议。财政部门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将土地竞得人交纳的土地价款收入在扣除按规定计提的相关资(基)金和收益后,将剩余资金拨付至房屋征收(拆迁)部门,由房屋征收(拆迁)部门留足过渡费等费用后拨付土地竞得人落实回迁安置房建设。

(二)城中村改造程序

城中村改造是村民集体自发、自主在集体土地上的改造,必须得到大多数村民的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是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乡、镇(办事处)和村委会或政府确定的相关单位可作为实施主体。

1、提出改造申请。由拟开发改造的村委会及所属乡、镇(办事处)结合项目可行性和村民改造意愿等因素,向所属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提出申请。该申请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服务中标单位选定方式、合作意向书等相关材料。其中项目服务中标单位选定方式和合作意向书必须经村两委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或户代表会通过。

2、批准改造项目。县(市)政府应当综合城中村改造规划、社会稳定、区域规划落实、工作安排等情况,对本地上报的改造项目申请进行研究批准。桃城区、高新区、滨湖新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研究同意后上报市政府专题会议批准。列入桃城区河东旧城区改造范围的项目,由桃城区政府批准。

3、确定建设规划。在批准改造项目后,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国土部门进行地籍调查,勘测定界,出具地籍调查结果和勘测定界图,在整街区开发的原则下,拟定具体改造四至,并由属地政府(管委会)主管机构向当地规划部门函请确定改造区域的四至范围、规划条件及具体要求。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根据规划条件及要求组织编制规划建设方案,按法定程序报批。

4、实施服务招标。参照本意见城市棚户区改造程序,依法依规选择项目服务中标单位。

5、制定补偿方案。规划方案获批后,由乡、镇(办事处)组织改造村、项目服务中标单位结合已批准的规划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户代表会通过后,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城中村主管机构批准。

6、签订拆迁协议。按照经批准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项目服务中标单位会同实施主体组织力量,搞好宣传发动,入户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实施主体负责落实协议当中各种补偿安置工作。协议签订完毕后,按照规划条件批准的拆迁范围由实施主体全部补偿拆迁到位。

7、完善各种手续。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结束后,原集体建设用地应组卷报省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原集体非建设用地应同时办理转用手续;涉及部分原国有建设用地的,应报有权收回的人民政府收回。

县(市)政府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依据改造区域的拆迁成本(含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费用)和土地评估机构出具的改造用地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形成改造区域土地收益方案。方案上报县(市)政府批准后批转国土部门。国土部门收到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出具拆迁补偿安置到位的说明后实施招拍挂。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桃城区、滨湖新区、工业新区)城中村改造土地收益,按新的基准地价图一级区域不低于30万元/亩、二级区域不低于20万元/亩、三级及以下区域不低于10万元/亩执行,并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逐步调整提高,其他支持类产业执行相关政策。

8、及时开工建设。竞得土地的开发企业,应按照先回迁房、保障房,后商住的原则开发建设,确保被拆迁村民按时回迁。回迁楼建设完成具备回迁条件后,由乡、镇(办事处)、村组织回迁村民统一回迁入住。

城中村改造涉及的项目服务中标单位选定、路演、购买服务工作的移交、结项验收等其他程序,可根据实际参照本意见中棚户区改造程序实施。

五、支持政策

(一)推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严格按照国家、省推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政策规定,坚持政府主导,在可控、公开透明的前提下,有序引进社会资金、力量,促进棚改工作依规、稳定、规范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包括各类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办法,公开择优选择棚改服务中标单位,并与棚改服务中标单位签订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协议。禁止村集体与开发企业私自签订改造协议。

(二)因地制宜选择建设模式

城市棚户区(含城中村)改造安置住房可采取集中建设的模式,也可采取与商品房统一建设、由村民自主选房的模式。采取集中建设模式的,应根据规划控制指标确定安置用地位置和面积,位置应选择在易拆迁的范围内,便于安置住房尽早开工建设。采取与商品房统一建设、由村民自主选房模式的,不再另外安排回迁用地。对既不符合成片改造条件又无法原址翻建的,由市政府匹配土地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辖区政府负责征收,采取货币安置和异地集中建设安置房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房屋经依法征收后,原址土地同时收回。

(三)严格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取或给予减免。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规定,落实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严格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落实优惠政策。

城中村改造回迁部分非税收入的减免严格依照《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和《衡水市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办法》依法减免。

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区域的原地回迁安置用房面积、异地安置面积、货币补偿拆除面积由房屋征收部门或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向相关部门出具证明。

(四)配套建设保障住房

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凡公开出让的商品住房项目用地配建保障性住房不作为硬性规定,但规划条件中规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必须严格按比例配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根据市住建部门审定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方案,明确标注配建保障房的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事项。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部分要在首批开工工程中建设,由各管理部门出台标准,并指导进行建设。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无偿移交市住建部门,产权归政府所有。

(五)确保建设用地供应

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住房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单列,实行应保尽保。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并会同城市规划部门落实到具体地块。土地招拍挂阶段,国土部门对棚改项目涉及出让土地进行市场价值评估,以与征收(拆迁)完结报告相比较高的价格作为招拍起始价报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严格控制阶段性拆迁,禁止锯齿形地块供地,以防止出现阶段性拆迁和不规则地块招拍而带来的遗留问题。由企业自主实施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属于原拆原建且利用企业原有存量划拨用地的,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六)确保设施配建移交

按规划范围和规划条件确定的拆迁范围及公共用地、公益设施等应确保按标准实施到位并移交。1、10亩以下的小规模棚改地块原则上不再用于房地产开发,用于建设公共停车场、绿地、公厕、游园、景观等城市配套设施。2、规划条件和规划方案中所确定无偿提供应提供的道路、绿地等公共用地,学校、社区医疗、消防站点等公共设施用地拆除完成后移交政府,规划方案不得缺项。3、规划条件中所确定的社区用房,必须无偿提供给相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宅区物业管理用房无偿移交业主委员会,菜市场、垃圾转运站等其他公共设施交市、县相关部门接收管理。4、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条件建设配建设施,幼儿园、菜市场、社区物业用房、垃圾转运站、中水回用等小区配建设施,应由各主管部门参加项目的施工图审查、验收和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5、幼儿园、菜市场的配建按我市的有关具体政策执行。以上内容必须在合作开发协议中予以注明。

(七)合理确定改造规划指标

按照《2018—2020年河北省年棚户区改造三年行动方案》中,关于棚户区改造可以按照“地块自求平衡、县区综合平衡、市域统筹平衡”原则,尽早完成城市建成区内的棚户区改造。在改造规划容积率指标设定方面,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拆建比1:2.3的比例,同时在满足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上限不超过3.5)要求的前提下,实行一项目一策的办法,由规划部门牵头,征收、国土、财政、住建等部门配合,依法合理确定居住容积率指标,报同级规委会研究批准。

七、保障措施

(一)宣传引导,舆论造势。开展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是国务院和我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民生改善的重大举措,是民生工程、发展工程。各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搞好宣传发动,重点宣传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义、目标、原则、补偿标准和优惠政策,及时总结推广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切实做好舆论引导,有效动员全社会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推动征收拆迁工作顺利实施。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本地区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总责,按照《衡水市2018-2020年城镇棚户区改造规划》,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科学谋划、全力组织实施,力争提前完成任务。市住建部门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的牵总、协调。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主城区国有土地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实施;市发改部门负责积极争取中央、省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补助资金;市国土部门负责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供应落实和土地出让工作;市审计部门负责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全程跟踪审计和年度审计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的城中村和国有土地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优化工作程序、简化办事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服务效率,切实为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提供优良环境。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涉及各有关单位要教育和引导干部职工服从大局、积极配合,帮助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做好涉及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尽快完成协议签订和搬迁工作。

(三)强化监管,确保质量。要严格质量监管,以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为核心,落实建设、施工、监理等八大主体责任,建设精品工程。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特别是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准。贯彻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逐步转变传统建造方式,推广装配式建筑。全面实行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切实提高项目竣工备案效率。

(四)加强督查、严格奖惩。要建立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督导检查和进度通报制度,按照年初确定的任务,定期进行督查,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强对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加大考核和问责力度,对态度不积极、工作不主动、进度缓慢、弄虚作假的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

本意见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2014〕20号)文件同时废止。各县政府实施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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