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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01  10:11:37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衡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水市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衡政规2019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衡水市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19121

 

衡水市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企业开办便利化,方便企业准入和准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工商总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从准入到准营的开办业务。

本办法所称企业从准入到准营,是指企业登记、印章刻制、申领发票、社保登记及后置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

涉及前置行政许可审批的企业开办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是指申请人在“河北政务服务网”注册后,选择“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所需办理链条(以下统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系统),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上传所需材料,各部门并联审批,实现企业登记、印章刻制、申领发票、社保登记、后置行政许可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

“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实现“一个平台登录、一套表单提交、一次现场勘查、一企一照一证、一次免费寄送、全链条服务、全域三级通办、全程网上办理”的企业开办服务能力。

“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实现企业从准入到准营5个工作日办结。材料补齐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内。

本办法所规定的时间是指工作日上班时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经营(生产)许可证”,是指将涉企的后置许可证合并为一个许可证;“企业经营(生产)许可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

第五条  市县两级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和各级法定职能部门及受其委托的各类机关(以下简称审批部门)是“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登记机关,市县两级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本辖区范围内的“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工作。

其他责任部门根据职责,做好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证照,是指由审批部门或取得法定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依法出具的,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类证件、证书、执照、牌照、批文、鉴定报告等经电子签名的办事结果交付件。按照标准规范生成的电子证照,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和文件保存要求,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作为法定依据和归档材料。

第二章  业务规范

第七条  统一规范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任职文件、合伙协议、规章制度等参考范本,申请人填写完整信息后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修改系统自动生成的文件内容。

第八条  推行经营范围登记标准化。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在“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系统勾选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向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对于符合要求的将其添加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的大类、中类和小类,同时对“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系统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调整。市统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企业登记机关有权对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进行规范,经营范围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九条  电子证照实行共享制度。符合标准规范的电子证照应在各部门互认通行并优先使用,凡通过共享可以获得的电子证照,申请人不再提交该证照的纸质原件、复印件或电子副本。未与“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系统对接的部门,应当为“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审批部门提供本部门颁发电子证照的查询服务,收到审批部门查询函后0.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电子材料实行一次提交多次使用,已在“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系统或衡水市政务服务综合办公平台提供过的申请材料,审批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次提交。

个人通过有效身份验证并对提交材料进行电子签名的,申请人不再提交身份(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条  申请“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事项应先进行实名认证。通过统一身份管理登录系统,对涉企开办人员发起远程扫码认证,涉企开办人员通过手机客户端APP进行远程活体检测、人脸识别与公安库比对,保证人证一致。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办事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同时确保上传资料清晰可辨。

全程网上办登记的申请材料应当由有权签字人进行电子签名。自然人由其本人签名,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有权签字人签名。申请人在电子材料上进行电子签名后,视为认可该电子申请材料中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系统提交申请后,“一窗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在30分钟内作出响应,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的意见。

申请人到窗口提交材料的,实行全市全域通办,“一窗受理”工作人员协助申请人将申请信息录入“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系统。 

符合受理条件的,“一窗受理”工作人员将相关信息推送各审批部门,各审批部门在规定办结时限内做出决定。需要现场勘查的,衡水市政务服务综合办公平台将受理信息和结果自动推送至现场勘查部门。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窗受理”工作人员应在“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系统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跨区域、跨层级申请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应协助“一窗受理”工作人员做好一次性告知工作。

申请人通过“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系统补齐补正材料的,由“一窗受理”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限内审查。

第十三条  审批部门应统一在衡水市政务服务综合办公平台完成本部门业务受理、审查、核准、办结、归档工作。审批部门应将本部门业务办理系统与衡水市政务服务综合办公平台对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未完成对接的部门负责将申请人在“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系统申请的信息录入本部门业务办理系统。本部门业务办理系统审批与衡水市政务服务综合办公平台同步进行,同时将生成的电子证照上传至衡水市政务服务综合办公平台。各审批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第二次录入申请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现场递交材料。

各部门依据衡水市政务服务综合办公平台审批结果按照本部门职责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未完成对接的部门自行登录衡水市政务服务综合办公平台认领本部门需要监管的事项。

第十四条  审批过程中需现场勘查、专家评审等线下特殊环节的,应按照相关规定限时完成,结果应入衡水市政务服务综合办公平台。

第十五条  企业登记部门作出核准的决定后,衡水市政务服务综合办公平台自动将企业登记信息推送至公安、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后置许可等审批部门,各审批部门实行并联审批。

公安机关应依据企业登记信息刻制公章,并为“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系统提供用于行政审批的电子印章,营业执照由行政审批局制证中心统一扫描上传。

并联审批部门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不得以电子材料没有盖章为由退回该申请,待生成电子印章后统一加盖。

第十六条  取得企业经营(生产)许可证的,审批部门根据企业经营需要,也可发放原相关许可证。

第十七条  审批部门可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将结果交付件,通过国家法律法规认可的从事运输国家公文材料的快递企业,免费寄送给申请人。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八条  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系统平台建设,协调各级职能部门解决“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工作中的问题。市县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负责设立“一窗受理窗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或入驻政务中心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登记部门负责优化全市企业登记服务,全面推行名称自主申报与设立登记合并办理,实现企业设立登记即时办理。

第二十条  市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印章刻制管理工作,0.5个工作日内刻制完毕。

第二十一条  税务部门负责配合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通过“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系统一次性采集企业第一次申领发票所需的数据信息。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根据工作需要,税务部门应派工作人员入驻政务中心。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将社保登记经办服务纳入“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系统,实现企业登记、企业参保、职工参保等信息同时填报。企业设立时暂无用工人员的,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保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全市各级审批部门根据企业申请,整合需现场勘查事项。由各级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各审批部门实现一个链条一次现场勘查,各审批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实现现场勘查2个工作日办结。

第二十四条  对未划转行政审批局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将本部门许可证整合到“企业经营(生产)许可证”上。

各部门要互认“企业经营(生产)许可证”的法律效力,对于被整合许可证所涵盖的原有事项信息,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并可通过扫描“企业经营(生产)许可证”右侧二维码显示原许可证内容。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审批部门应当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全程网上办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件整理为电子档案,依法进行存储、管理和使用。

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审批部门应通过“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系统,主动公开其负责的政务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办理进度、办理结果等信息。

办事指南应包括事项名称、实施主体、办理条件、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和依据、申请材料及网上办理的流程等内容。

审批部门应提供办理进度查询和结果公示服务,依据法律法规及时在“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系统向社会公布事项办理结果。

第五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对“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办事流程进行实时跟踪、监督,建立黄灯预警、红灯警告等监察制度。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承诺期限进行业务审批处理,红灯警告时,市、县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对审批部门进行督办,提高业务审批效率。

(一)黄灯预警。接近办理时限时,显示黄灯进行预警,提醒承办部门抓紧办理审批事项,确保不遗漏、不超时。

(二)红灯警告。未按时限要求完成审批时,显示红灯予以警告。若未主动说明情况,应按程序进行挂号督办,被督办部门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回应。

第二十八条  “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由审批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并将其纳入衡水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

(一)不按规定在“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系统中办理业务,造成应当在网上运行的行政审批“体外循环”的;

(二)不按规定时限办理审批业务,影响下一审批程序流转,造成工作延误的;

(三)进行非法、越权操作,擅自对“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系统中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复制等,造成数据遗失,贻误工作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影响行政效率和政府形象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1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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