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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9-02-18  14:55:21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衡市监〔2019〕19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分局:

为防止家庭过期失效药品流入社会,切实加强对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的监督管理,规范过期失效药品回收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衡水市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管理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主导,鼓励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服务的公益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探索创新,稳步推进,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对违反回收管理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二、基本原则

过期失效药品指居民家庭中已超过有效期的,或虽未超过有效期但由于储存保管不当已变质或被污染的药品。

回收过期失效药品只面对居民家庭和个人,不包括各类组织和单位。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回收工作。统一发放“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单位”标牌、“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箱”和“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登记本”。

各定点回收单位明确专人负责过期失效药品回收工作。

对群众送交的过期失效药品,不论数量多少都不得拒收;达到一定数量的,可给予适当的鼓励,鼓励的具体方式由各定点单位自行确定,也可结合开展药学服务活动,清理家庭小药箱等过程中进行回收。

未列入定点回收单位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过期失效药品回收活动。

三、申报条件和确定办法

1、热心公益事业、通过GSP认证、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度好并在上年度无违法违规经营不良记录的药品零售企业,可申报“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单位”。

2、按照“合理布局、服务便民”的原则,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公开、公正、择优的方法确定回收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单位。具体程序为:单位申请、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评定、网上公示、对外公布。

3、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各定点单位签订《回收家庭过期失效药品管理责任书》,并统一发放定点单位标牌、回收箱、回收登记本。

4、对非定点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擅自进行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并销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监督管理

各定点单位必须对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妥善保管,杜绝再销售或流入社会。有销售或外流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定点单位资格,并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1、登记:定点单位回收过期药品应进行登记并全过程记录,记录回收时间、药品品名、生产厂商、规格、批号、有效期、数量、送(接收)人签名确认。

2、存放:定点单位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集中存放于回收箱内,加强管理,防止流失,尤其是对回收的二类精神药品等,应单独存放于安全区域。

3、移交: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或应要求到各定点单位收集过期失效药品,集中存放并全过程记录。收集药品时应清点数量,填写《过期失效药品回收交接单》,双方签字后各保留一份。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集中移交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存放。

4、销毁: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至医疗废弃物处置中心实现有效回收、无害化处置并全过程记录。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地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管理办法,对定点单位实行不定期检查,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工作规范、成绩突出的予以宣传表彰;管理不善、问题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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