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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政府新闻办召开“《衡水湖水质保护条例》的立法背景、立法过程和主要内容”新闻发布会

发布日期:2019-02-19 来源:在线访谈 浏览次数: 字体:[ ]

1月30日上午,衡水市政府新闻办就“《衡水湖水质保护条例》的立法背景、立法过程和主要内容”召开新闻发布会,衡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宋志会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衡水市委外宣局副局长张洪静主持发布会。全程实录如下:

  衡水市委外宣局副局长张洪静: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我市取得立法权后的首部地方性法规《衡水湖水质保护条例》,于2018年9月20日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查并批准,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为保护衡水湖提供了更为严密的法制保障,今天我们邀请到了衡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宋志会就衡水湖水质保护条例》的立法背景、立法过程和主要内容等进行解读。

  参加本场新闻发布会的媒体有:衡水日报、衡水晚报、衡水新闻网、衡水电台、衡水电视台、衡水广播电视网、衡水广播电视报等市直媒体;中国衡水(市政府门户网站)、衡水发布等市政新媒体;河北日报、河北广播电视台、长城新媒体,及河北工人报、河北法制报、河北新闻网、河工新闻网、河北共产党员网;中国新闻社、中国经济网、中工网、网易衡水等驻衡在衡的媒体。

  现在,请发布人进行发布。

  衡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宋志会:

  尊敬的各位记者朋友、各位来宾:

  大家上午好!首先,感谢大家对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下面我就《衡水湖水质保护条例》的立法背景、立法过程和主要内容作一简单介绍。

  一、立法背景

  河北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我市拥有的具有唯一性的宝贵生态资源。其中,水资源作为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我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近年来各级各部门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仍存在执法不到位、水资源匮乏、富营养化突出、沼泽化加剧、人类活动干扰日趋严重等突出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体制机制不科学。自然保护区现状是多头执法、多层执法,执法过程中权责交叉、职责不清,执法能力分散,执法监管不到位。

  二是水源短缺。目前衡水湖主要依靠人工补水,且远途的人工引水又面临着沿途污染排放的威胁。但相应的区域协助机制未能有效建立,不能在引水过程中保证水源质量。

  三是内源污染。主要包括蒲草、芦苇等水生植物过度生长,腐烂后的二次污染;淤泥、水面漂浮物和动物尸体等。

  四是周边环境影响。主要是垃圾污染、养殖污染、随意捕捞等人类活动,对水体及环境造成一定污染。

  因此,建立切实有效的管理体制,形成衡水湖水质科学保护的长效机制,加强衡水湖生态系统建设,制定一部衡水湖水质保护综合性法规非常必要。

  二、《条例》的立法过程

  自2017年4月市六届人大及其常委会成立以来,积极围绕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政府的重点工作和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进行了广泛的调研论证及征求意见工作,并确定了对我市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立法保护的工作思路。同时,考虑到衡水湖生态系统的复杂多样性,专门选取了衡水湖保护工作中最亟待解决的最基础的水质保护工作作为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规,经市委批准,于2017年8月列入《衡水市人大常委会2017-2018年度立法计划》。9月6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地方立法工作部署会议,对立法项目进度研究部署,成立了双组长制立法专项领导小组,正式启动衡水湖水质保护立法工作,由滨湖新区负责起草,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

  2018年6月22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市政府提交的《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对《条例(草案)》作了认真修改,并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一是于7月3日、7月16日先后两次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征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立法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民主党派等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建议。二是通过《衡水日报》、《衡水人大信息网》、“衡水人大公众号”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三是多次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会,对条文进行论证。四是分赴桃城区、冀州区、枣强县、滨湖新区进行调研并召开座谈会。通过以上形式共征集到意见建议194条,并认真梳理汇总,先后数次通稿,形成了《条例》(二次审议稿)。8月7日,市委专门听取了《条例》(二次审议稿)制定情况的汇报,并给予充分肯定。8月28日,衡水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9月2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通过了《条例》。该《条例》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为保护和提升衡水湖的水质,我们从根本性、长远性的角度,综合考虑影响衡水湖水质的各种因素,重点针对保护区域、管理体系、水质标准、合理水位、水质监测、引水渠道、内源污染、周边环境影响等突出问题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规范,形成6章35条。主要包括以下核心内容。

  一是明确了衡水湖水质保护的范围和标准。将衡水湖水质保护区范围,由自然保护区扩大至引水河道,按照统一标准进行保护和管理;规定衡水湖水质标准能够稳定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并围绕衡水湖生态水位做了明确规定。同时,为更好的保护水质,规定要制定衡水湖水质保护规划、衡水湖内源污染防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饮用水源地规划、自然保护区村庄搬迁规划、城乡规划、湿地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二是完善水质保护的监管体系。规定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在水质保护工作中,将先行探索实施以部门委托执法的形式统一执法,打破“九龙治水”的格局。同时,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水污染事故应急联动机制,保证入湖引水河道水体不受污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了河湖长制考核的范围,由乡镇延伸至村,建立市县乡村河湖长制,组织领导水质保护工作,并逐级进行考核,确保河湖长制真正发挥管理保护的职能作用。

  三是注重保护优先。专门规定将衡水湖水质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市、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要求建立衡水湖、入湖引水河道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设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同时,着重在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分散式污水净化设施建设,农村垃圾综合治理,农药化肥监管使用,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等方面,详细规定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的主要责任。

  四是加强污染防治。在衡水湖水质保护方面设立了严格的禁止性规定。专门在排污口,再生水,禽畜养殖,机动船只入湖、湿地、捕捞、人工水产养殖、农药及其包装物处理等方面设定了10项禁止性规定,进一步加强对衡水湖水质的污染防治工作。同时,专门针对内源污染的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并规定由县级河湖长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乡镇、村按照各自职责打捞水面漂浮物、水生植物和动物尸体,及时清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置。

  在此基础上,该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立法原则,不搬不抄,在“行得通、真管用”上进行了认真调研、座谈、听证和论证,确保条例中的每一章、节、条、款、项都于法有据。同时,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与下一部将制定的《衡水湖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条例》相衔接,并为此打好了基础。

  最后,衷心祝愿各位媒体界的朋友们,在座的各位来宾:新年快乐、心想事成、吉祥如意!

  谢谢大家!

  衡水市委外宣局副局长张洪静:

  好,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如果大家有什么需要了解的问题可以举手示意。按照惯例,请记者在提问之间先通报所在媒体名称。为让更多的记者获得提问机会,请每位记者每次只提问一个问题。

  一、衡水日报:深州市如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保障向衡水湖安全输水工作?

  深州市副市长高卫华:我市认真贯彻落实衡水湖水质保护工作,根据《衡水湖保护条例》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骑河王排干是我市唯一一条连接石津总干渠引江段和衡水湖的输水渠道,全长为6.68km,河道起点为大屯镇祁刘村,终点为大屯镇陈口村,途经琅窝村、北麦洼村。结合深州市河长制工作方案,骑河王排干设立了市乡村三级河长,其中市级河长1人,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乡级河长1人,村级河长4人。按照“一河一长、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全流域包干”的管理体系,实行包河到人,确保每个河段、每米河道都有人管理,实现全覆盖、无遗漏。

  在河湖清理行动中,结合骑河王“一河一策”方案,对河道进行整治,动用700人次,大型机械6台套,动用土方3.6万立方,共清理树障18600多株。输水期间,乡村级河长增加巡河频次,积极做好河道卫生整治工作,严禁各种影响输水水质的违法行为,2018年共完成了3432万m³输水任务。谢谢!

  二、河北法制报:据我了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请问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是如何发挥主导作用的?

  市人大研究室副主任张立军:人大主导立法,不是要大包大揽地承担所有立法工作,而是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对立法的发展方向、具体环节及制度设计发挥决定性的作用。在制定《衡水湖水质保护条例》的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积极发挥自身主导作用,注重发挥政府及部门的重要作用,统筹考虑各方面利益诉求,努力使这部法规符合我市实际,达到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要求,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建章立制,程序先行。在深入学习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规程》,使我市立法工作有章可循。建立了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双组长制,为我市立法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协助市委制发了《关于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推进我市立法工作提供了制度依据。

  二、整合资源,建立基础。为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常委会选取9个基层单位作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定了《立法专家顾问库工作规则》,在全市范围内选取、确定了40名顾问成员,积极整合立法资源,加强立法能力建设,逐步构架起“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配合、公众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形成了强大的工作合力,为高质量立法夯实了基础。

  三、把好立项,谋而后动。立项主导即解决好立什么法、什么时候立法的问题,这是人大主导立法的重要方面。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一系列征求地方立法意见建议的活动,广泛征集社会各界的立法建议,归纳整理后与市政府多次沟通,报经市委同意,确定将《衡水湖水质保护条例》作为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规。

  四、问题导向,协调推进。在《条例》制定过程中,人大常委会多次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协调推进会,研究解决难点问题,同时,通过组织座谈、发放征求意见函、媒体公布等多种形式征集意见建议194条,并逐一甄别,运用吸收,不断完善《条例》内容,提高《条例》质量。

  五、担当作为,全程参与。专门出台了《2017-2018年衡水市立法项目的分工及进度安排》,明确了制定《条例》工作进展的时间节点和任务分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自立法调研、法规草案推出到市人大常委会一审、二审直至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全程参与、认真负责,发挥了积极的职能作用。

  通过这次立法实践,市人大常委会及工作部门积累了经验,锤炼了队伍,畅通了路径,为今后我市的立法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我们相信,有市委的坚强领导、有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有各级媒体的大力支持,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一定会得到进一步发挥,我市立法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好成绩,谢谢!

  三、衡水晚报:是否将衡水湖水质保护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如何保证所列经费能够满足保护需要;是否设置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准备如何进行科学合理规范的使用?谢谢!

  滨湖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刘振杰:我们滨湖新区已经将衡水湖水质保护经费纳入了滨湖新区年度财政预算,并将逐年提高。2018年,滨湖新区用于衡水湖水质保护的经费是1800万元,2019年的预算额度为2000万元。为了保证经费能够满足衡水湖保护的需要,除了区级财政资金外,我们还积极利用中央、省、市专项资金用于衡水湖保护。比如2012年,衡水湖列入了全国首批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经财政部和原环保部批复《衡水湖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方案(2012年-2015年)》后,自2013年到2017年累计到位中央资金1.57亿元,省级资金0.2亿元,实施了衡水湖生态基线调查、湖滨带建设、增殖放流、富营养化与沼泽化生态调控、滨湖新区污水处理厂建设、环湖垃圾治理、顺民庄综合治理等一批切实改善衡水湖水质的生态保护项目,通过项目实施,完成蒲草收割近20万平、清除淤泥80万立方、撒放鱼苗近500万尾、增加生态涵养林面积753.54亩,有效削减污染入湖污染物COD 、总氮、总磷等,有效改善了衡水湖水体环境。

  目前,我们正在利用中德财政合作项目,积极引进国际上先进的自然保护区和水生态管理理念,实施衡水湖湿地生态系统修复、水管理与水体生态恢复、可持续发展教育、科研监测与专项研究、能力建设与宣传等项目,以提高保护区工作人员管理能力和水平,提高周边社区居民和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共同保护好衡水湖水质。

  从2014-2018年,我们利用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7500万元,开展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严格按照河北省林草局批复的实施方案开展了衡水湖湖岸生态修复、姊妹西岛栖息地恢复、增殖放流、科普宣教等工程,对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由于保护鸟类而受损的耕地进行补偿,2018年补偿共涉及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5个乡镇、49个村庄,补偿面积合计50563.26亩。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统一、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如果发现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我们将按照估价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职责。谢谢!

  四、河北日报衡水分社:为了保障《衡水湖水质保护条例》实施,市生态环境局做了哪些工作呢?谢谢!

  生态环境局副局长薛志勇:《衡水湖水质保护条例》是我市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也是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为保护衡水湖水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为了落实好《条例》,我们生态环境局积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悬挂标语、设立展牌、集中学习、专题讲座等形式做好宣传和解读,让全市各界了解和熟悉《条例》,更好地发挥《条例》在衡水湖水质保护中的作用;二是加强水质监控。研究制定衡水湖及入湖引水河道水质监测方案,实现对衡水湖大湖心断面的实时监测。同时在引水期间实施重点监控,随时掌握引水水质及衡水湖水质变化,发现问题及时启动预警机制;三是强化服务与执法。我们编制了《企业环境守法指南》,指导沿线企业建立环境自律体系,规避环境风险。同时大力开展各类执法专项行动,清理周边违规项目,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防范衡水湖水质污染。谢谢!

  五、河北工人报:桃城区如何推进《衡水湖水质保护条例》落地?谢谢!

  桃城区政府副区长夏奎来:桃城区将以《衡水湖水质保护条例》实施为契机,从健全保护机制、落实生态保护、加强污染防治、强化问责体系等方面推进《条例》落地、落实。

  一、健全保护机制

  健全补偿机制。桃城区将按照《条例》要求,进一步落实衡水湖、入湖引水河道区域的补偿机制,对在生态保护中利益受到损失、发展受到限制的个人、单位予以补偿。目前,我们已补偿鱼塘、家禽等34处,640万元。

  全面实施河长制。由衡水湖(桃城区段)及入湖引水河道各级河长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等工作,进一步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促进水生态功能的保护和修复,提高水体自然净化能力。

  推动村庄搬迁。为贯彻落实《条例》,桃城区积极推动自然保护区村庄搬迁,计划2019年搬迁位于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6个村庄;2020年搬迁位于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1个村庄。

  建全网格化监管体系。为精准、快捷地做好环境保护监管工作,我区建立了集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卫生、违法占地、环保大气和秸秆禁烧“六网合一”的网格化大数据平台监管体系,构建涵盖自然生态环境各要素信息、环境管理需求、安监、环保、水利、农业、林业、国土资源、卫生、城市管理的智慧平台体系,实现区乡村(社区)环境监管执法三级联动,扫除监管盲点。同时,探索建立诚信监管机制,对破坏生态环境的个人和企业列入诚信黑名单,解决“看得到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到”的问题。

  强化问责机制。对构成违法行为的,坚决禁止,依法惩处,严格追责问责。对故意瞒报漏报、工作不力、未按要求整改,依法采取党纪处分、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和约谈等多种形式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落实生态保护

  促进水生态保护。加强相关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提高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能力。

  持续开展衡水湖违规项目清理工作。全面梳理、核查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各类突出环境问题,对“绿盾2017”、“绿盾2018”发现的问题彻底整改到位。目前,桃城区共取缔鱼塘5处、粮庄3个、码头2处及后韩停车场、鲸鱼岛儿童游乐场等违规项目,清理拆除违规建筑3000多平方米,关停饭店4家。

  三、加强污染防治

  加强农村污染防治。加强对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6个村庄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运营及监督管理,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同时,加大巡查力度,杜绝在湖泊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的现象。

  加强水体污染防治。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及入湖引水河道设置排污口。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禁止向水体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设置畜禽养殖禁养区,并向社会公布。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规模养殖。

  总之,我区将认真贯彻落实《衡水湖水质保护条例》,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为保护优美湖景、建设魅力湖城做出更大贡献!谢谢!

  衡水市委外宣局副局长张洪静:

  好的,提问环节就到这里。如果媒体有需要深入采访,会后可以与市人大法工委联系。本场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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