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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 水 市 民 政 局衡 水 市 财 政 局衡水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21  14:32:05 来源:政府公报 浏览次数: 字体:[ ]

衡 水 市 民 政 局

衡 水 市 财 政 局

衡水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救助

供养指导标准的通知 

衡民〔2019〕25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衡水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农村工作办公室,滨湖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扶贫办,市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调整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1.保障标准:桃城区、冀州区、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每月740元;深州市、安平县、景县每月680元;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枣强县、故城县每月610元。

2.最低补差:桃城区、冀州区、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每月450元;深州市、安平县、景县每月410元;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枣强县、故城县每月370元。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保障标准:桃城区、冀州区、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每年5300元;深州市、安平县、景县每年4900元;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枣强县、故城县每年4400元。

2.最低补差:桃城区、冀州区、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每月280元;深州市、安平县、景县每月260元;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枣强县、故城县每月230元。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

1.城市特困人员:桃城区、冀州区、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每月970元;深州市、安平县、景县每月890元;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枣强县、故城县每月800元。

2.农村特困人员:桃城区、冀州区、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每年6900元;深州市、安平县、景县每年6360元;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枣强县、故城县每年5730元。

二、执行时间

自2019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执行新标准。各县市区民政、财政、扶贫等部门要依据市指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执行标准意见,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市指导标准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各县市区要完成具体执行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具体执行标准不得低于市定指导标准。5月底前,全部发放落实到位。

三、资金来源

资金由各级政府分级负担,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予以安排。特困供养资金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规定,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民政、扶贫、财政、发改委、统计等部门要密切协作,确保按时限、按要求、按标准完成标准调整工作。各地要将保障标准通过政策明白纸、政府信息网、广播电视、政务公开栏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

(二)加强动态管理。各县市区要按照新标准,开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的精准认定工作,务必做到“不漏保、不错保”一户一人。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低保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强化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民政部门通过“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和社会服务统计台账,及时更新低保、特困业务信息。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县市区要足额安排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预算,确保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按时发放到位。各地要认真落实分档救助,除对重度残疾(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低保对象进行全额施保外,城乡低保最低档次补差金额不得低于市指导标准。

 

       衡水市民政局

          衡水市财政局

          衡水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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