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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30  10:56:08 来源:政府公报 浏览次数: 字体:[ ]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水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衡政办字〔2019〕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衡水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30日   

 

衡水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0号)精神,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和《河北省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导则》(冀建规〔201522号),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明确建设内容和规划条件。

对于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但已达到配建规模标准且已建成的城镇小区,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教育部门负责提出已建成城镇小区需要配套幼儿园学位数量、建设规模需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按规划条件、程序和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规划手续、划拨建设用地。

对于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但已达到配建规模标准且正在建设(含已批复尚未开工)的城镇小区,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抓紧查找问题原因,制定补救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按规划设计标准落实配建幼儿园。

对于已规划配套幼儿园,但规划不足的城镇小区,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对于规模未达到配建幼儿园标准的城镇小区,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在周边区域统筹安排,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城镇小区规划条件、建设手续及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对于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规划要求开工建设,或未列为首期建设项目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责成开发企业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幼儿园建设;对于缩减少建的,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于改变园舍建设项目和用途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三)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对于主城区住宅区已配套建成并举办幼儿园的,要限期收回,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已审批但改变用途的,清理后收回,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四)今后新建住宅小区要按照《衡水市主城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衡教〔201835号)规定执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等内容。对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应将其纳入出让合同,并注明建筑物产权无偿移交辖区政府(管委会),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出让合同进行登记。立项审批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等部门,在审查住宅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依据规划条件和相关技术规范审查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

二、工作措施

(一)摸底排查。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规划、建设、移交、使用不到位等问题,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各地于20194月底前完成该项工作,并向市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摸底排查情况报告。

(二)全面整改。各县市区要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原则,制定具体整改措施,逐一进行整改,实行销号管理。对于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于20196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9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各县市区要按时将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三)加强督导。市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自查、摸排、整改等环节加强督导,并针对关键环节适时组织抽查,对落实不力、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县市区进行约谈、通报。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成立衡水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推进全市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相应机构专项负责,确保治理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二)落实责任。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建立联审联管机制。教育、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机构编制、民政、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相互协调配合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摸底、建设、移交、运行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制定本级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明确治理步骤,完善治理举措,确保治理工作顺利推进。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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