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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09  10:35:24 来源:政府公报 浏览次数: 字体:[ ]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水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政办字〔2019〕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衡水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9日

衡水市全面推行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冀发〔201624号)和《衡水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衡发〔20172号)等文件精神,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的原则,在我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重点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工伤认定)等行政执法行为。深化拓展改革成果,查找不足、弥补短板,积极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有效履行职责,努力提高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市、美丽衡水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公示信息的标准和格式,做到公示信息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1.强化事前公开。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人员调整情况,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等平台,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包括辅助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自由裁量基准和相关制度等信息。2019420日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执法事项清单》《执法人员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等清单、文本的修订或重新制定工作,统一在河北政务服务网公示,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各县市区和市直行政执法机关应分别在政府门户网站、本机关网站建立行政执法公示专栏,与河北政务服务网建立链接,同步公示相关内容。

2.规范事中公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并提供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资料和信息。全面推行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制度,严格落实投诉举报登记报告制度,杜绝一人执法和随意执法;结合诚信体系建设,合理确定检查对象,对诚信企业少检查或不检查,对问题多发企业要重点抽查。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须主动出示河北省政府统一颁发或国家部委颁发并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执法证件,出具必要的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推行挂证执法制度。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可采取佩戴行政执法证件方式,实现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3.加强事后公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统一在河北政务服务网公示。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公开的内容包括执法部门、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果等信息。积极推行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公示。全文公示率2019年底前达到80%2020年底前达到100%。执法决定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如个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待河北省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修改完善后,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每季度通过河北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上报行政执法数据信息,每年120日前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并报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规范文字记录。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要方式。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完善有关文书格式,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积极应用河北执法信息服务平台以及已有执法系统,逐步实现网上办案。

2.加强音像记录。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是文字记录的必要补充。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罚没财物处置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做到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进行相关环节的音像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不再进行音像记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省级行政执法机关编制的本系统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要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根据需要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补充完善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

3.严格记录归档。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省司法厅将要制定的行政执法案件编号规则,健全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规范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及时归档存储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音像记录采集后要及时保存,修改文件名称,注明执法事项编号、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人、证明对象等基本信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推进信息化记录存储方式,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除的信息化记录存储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集中存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托河北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等执法办案系统,建立健全基于网络、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逐步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4.强化记录实效。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全过程记录中,要按照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记录,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资料的证据作用,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建立健全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要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通过统计分析记录信息形成执法数据分析报告,发现执法薄弱环节,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建议。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明确审核队伍。严格落实《衡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衡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的通知》(衡市机编办〔2017121号)要求,确保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配备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要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确保审核人员符合法律要求。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长期固定的法律专业人员协助做好法制审核工作。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为加强法制审核人员的统一管理,保证法制审核队伍相对稳定,市司法局要建立全市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2019420日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将法制审核人员基本信息向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2.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均要进行法制审核,可在内部审批文书中体现。2019620日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省级行政执法机关明确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标准,编制完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报送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3.明确审核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4.明确审核程序。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健全“办审定分离”权力制衡机制,实行业务部门办案、法制部门审核、重大案件集体决策。完善法制审核流程,明确报送材料要求和审核方式、时限和责任,规范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调查终结后,将相关证据依据一并报送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法制审核机构审核后,依法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执法承办机构要对审核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协商沟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处理。法制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一式两份,执法承办机构和法制审核机构分别保存,执法承办机构保存的审核意见存入执法案卷。

5.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以及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执法信息管理,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法制审核流程规范有序。

1.加强信息化建设。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承办机构、法制审核机构,要在2019420日前连通政务外网,办理集成数字认证证书,完成与河北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物理接入工作。没有行政处罚办案系统的,统一使用河北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办案,9月底前在全省试运行;有办案系统的要按照全国统一的执法数据标准,对现有执法办案系统进行规范,2019年底前,逐步实现与省平台的数据对接。

2.强化智能应用。要积极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应用,探索开发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利用语音识别、文本分析等技术对行政执法信息数据资源进行分析挖掘,发挥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作用,向执法人员精准推送办案规范、法律法规规定、相似案例等信息,利用系统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生成执法决定文书。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提升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针对性和科学性,提高政府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和市直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政府和全面依法治市的重要抓手。要切实加强领导,定期组织调度,认真开展落实。市推行“三项制度”改革工作试点领导小组调整为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情况交流等工作。各地各部门也要调整相应组织机构,贯彻落实本实施方案,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上级对下级部门业务指导,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组织领导。

(二)完善制度体系

《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河北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出台后30日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完成“三项制度”具体办法的修订工作和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或完善工作。同步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与监督等制度。修改完善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手册,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三)加强队伍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对推行“三项制度”进行专题培训,提高有关人员推行“三项制度”的组织协调和应用能力。采取专家授课、案例研讨、交叉互查、查评结合等方式侧重对法制审核人员进行实战培训。完善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免于执法资格考试。采用网上教学等多种形式,对执法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40学时的线上线下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且年度无执法过错的方能通过执法证件年检。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日常考核。保障执法人员待遇,按国家规定落实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研究建立和实施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

(四)培树先进典型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注重培养推行“三项制度”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市司法局将在全市开展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先锋行动。2019年底前在全市评选20“行政执法示范单位”、40“行政执法标兵”以及不同类型执法行为的优秀案卷各5卷予以通报表扬。根据综合排名,参加全省评选活动。

(五)营造浓厚氛围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每月刊登至少2“三项制度”信息。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大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对不规范文明执法,影响我市营商环境、损害群众利益的反面典型进行曝光,发挥负面警示作用。

(六)保障经费投入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本系统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配备执法装备,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将执法装备需求报本级政府同意后列入财政预算。

(七)严格督促考核

各地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对法治政府建设、推行“三项制度”的监督,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考评指标体系和督察的主要内容,纳入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进行评价。市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每季度组织一次网上巡查,抽查执法公示落实情况;每半年开展一次案卷抽查,检查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落实情况,及时通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整改。对推行“三项制度”不积极、不到位,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依法依纪问责。

 

附件:1.衡水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名单

 

附件1

 

衡水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吴晓华 市委副书记、市长

执行组长:王 伟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长:钮兴辉 市委常委、市委政法

         委书记

          李建刚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程蔚青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员:杨  磊 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  

          刘俊檩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乃举 市司法局局长

          刘圣华 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

         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

     李益旺 市委编办主任、市委

         组织部副部长(兼)

     于国义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任

     赵学军 市财政局局长

     卢援助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局长

     息  渤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高立春 市行政审批局党组书记

     韩文英 市司法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李乃举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韩文英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名单

36个)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教育局      

市应急管理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审计局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公安局(含交警支队、桃城分局、滨湖分局、衡水高新区分局)

市体育局       

市统计局

市民政局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市行政审批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医疗保障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生态环境局                    

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气象局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税务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邮政管理局

市水利局                        

市烟草专卖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国家保密局

市商务局                       

市消防支队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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