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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15  16:05:26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2020〕—3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衡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64日        

 

 

 

衡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系列指示精神,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摆在突出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强衡水市金融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明确各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分工,建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体系,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切实维护我市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本行政区域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存款保险条例》《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衡水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1)国内、省内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危及本市行政区域内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危及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由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4)衡水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确实不能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跨区域协调才能解决的金融突发事件。

5)因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家金融机构出现大规模挤提、挤兑或退保而引发该金融机构所属系统或全市金融系统挤提、挤兑情况的金融突发事件。

6)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和犯罪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在应对金融突发事件中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以稳定金融市场秩序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为首要出发点。加强监测预警,做好应急演练,力争对风险苗头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金融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衡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市政府和本预案的要求,具体负责本系统、本行政区域突发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3)整合资源,协同联动。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加强区域协同联动,稳妥化解处置金融风险,努力实现部门之间、条块之间、相邻地区之间的协同配合,维护社会稳定。

4)区别对待,分类处置。对各类金融机构的预期风险和总体风险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针对不同成因、不同风险程度,研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构建分级负责、分类处置、综合高效的金融突发事件应对体系。

5)依法处置,稳妥缜密。贯彻落实国家、河北省及我市金融监管、应急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配套制度,依法应对金融突发事件。把一切金融风险处置工作纳入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坚持依法有序处置、积极稳妥缜密的原则,力争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体系

2.1.1  衡水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的组织、协调和领导。

 长:市政府分管领导。

副组长:联系金融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人民银行衡水市中心支行行长、衡水银保监分局局长。

成员单位:人民银行衡水市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局衡水市中心支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衡水银保监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及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视情况请市法院协助。

成员单位组成可根据事件情况作适当调整。各成员单位应指定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

内设机构: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等若干个专门小组,由相关的部门承担具体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衡水市中心支行。

2.1.2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2)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分析、研究全市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

4)确定市直有关部门、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和分工,并协调实施应急措施。

5)针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兑付和补偿措施。

6)根据需要,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的重组、关闭和破产等事宜。

2.1.3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集相关会议。

2)搜集、整理、上报有关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资料,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3)督促、检查、指导市直有关部门及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应急措施情况。

4)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保管和事后移交工作。

5)提出修订预案的建议。

6)组织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7)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1.4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人民银行衡水市中心支行对各金融监管机构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流动性支持;及时启动人民银行衡水市中心支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人民银行上级行授权,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满足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市政府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协调指导,督促做好预案实施工作;负责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事项;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衡水银保监分局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市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并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4)市委宣传部协同人民银行衡水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相关新闻发布工作预案,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制定宣传口径,组织全市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其他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市委网信办指导相关职能部门搜集网上信息,视情况适时启动网络舆情应急工作机制,指导有关职能部门研判网上舆情。依法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相关有害信息,合理引导网上舆论;根据网络信息传播规律,参与评估有关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风险程度,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6)市公安局指导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制定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协助地方政府和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维护运行秩序,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对群体性事件依法妥善处置。

7)市财政局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动用财政资金作出判断。如需要市财政出资救助或调整有关财政政策时,由市财政局提出救助方式、资金来源及有关财政政策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其他成员单位按照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应急处置工作的联动作用,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配合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2.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处置本行政区域内金融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负责保持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1)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确定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定工作方案。

3)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调动部署有关力量,维护社会治安,保证事件发生单位正常经营,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4)组织、实施被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工作。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件动态和处置情况。

3  预警与报告

3.1  预防预警机制

3.1.1  衡水银保监分局要在河北银保监局的指导下,建立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向相关金融机构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

3.1.2  人民银行衡水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对各监管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的汇总和分析,注重对影响金融稳定的国内外、省内外金融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重大事件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和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并抄送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3.1.3  各金融部门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衡水银保监分局应每季度向市政府通报本系统的金融风险状况,同时抄送人民银行衡水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衡水市中心支行据此对全市金融体系的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各单位应遵守相关的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根据即将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等,对金融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件级别。

3)准备应急所需设备、工具,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4)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金融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转移重要财产。

5)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交易场所的活动;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金融突发事件危害的交易场所。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2  衡水银保监分局、外汇管理局衡水市中心支局应将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及时(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市政府、本系统上级机关提出预警报告,同时抄送人民银行衡水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衡水市中心支行在各部门通报的信息基础上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

3.2.3  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部门的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  应急处置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的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4.1  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

4.1.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国际国内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有可能影响本市行政区域内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具有全市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I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1.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对多个金融行业或多个县(市、区)人民政府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市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金融监管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不能单独应对,需跨部门或跨县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1.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所涉及的金融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跨区域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2  应急响应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三个等级。金融监管部门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向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本预案相应响应级别的建议和需要协调解决的具体事项,为领导小组进入相应决策处置程序提供依据。随着金融突发事件的演化及处置工作的进展,金融监管部门要对金融突发事件响应级别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4.2.1  Ⅰ级响应

4.2.1.1  响应程序

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有关部门和事件发生地各相关部门迅速核实情况,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开展本系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市政府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本系统上级部门。

2)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4.2.1.2  决策及应急措施

1)各部门立即按照本部门应急预案要求,指导本部门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事发金融机构能进行自救或同业援助的,金融监管部门应督促金融机构积极采取各种自救措施和同业援助措施。

3)对易引发社会恐慌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采取必要的稳控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扩大。

4)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市政府和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5)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6)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事件发生地有关政府部门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金融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7)人民银行衡水市中心支行、衡水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以及风险涉及部门应根据上级部门的授权和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秩序。

4.2.1.3  落实措施

1)正式处置方案经市政府和本系统上级机关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2)对经批准给予人民银行再贷款支持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由人民银行衡水市中心支行积极向上级行申请,经授权办理发放再贷款有关手续、监督再贷款的使用和收回。

3)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存款保险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应指导和协调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负责实施。

4.2.1.4  Ⅰ级响应流程(详见附表)

4.2.2  Ⅱ级响应

4.2.2.1  由事件所涉及的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协商制订处置方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稳定工作。

4.2.2.2  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政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并提出意见。

4.2.3  Ⅲ级响应

4.2.3.1  由事件所涉及的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4.2.3.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的应急工作进行协调,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4.3  信息报送

信息报送应贯穿于金融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事后恢复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4.3.1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发生事件的单位应立即(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银保监部门在当地的派出机构)报告,同时通报同级人民银行和当地政府。

4.3.2  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衡水银保监分局、外汇管理局衡水市中心支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最迟不超过2小时上报市政府和本系统上级机关,通报人民银行衡水市中心支行,并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需要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4.3.3  人民银行衡水市中心支行在汇总、分析各部门的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判断,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市政府。

4.3.4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具体包括:

5.1.1  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印章、业务档案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5.1.2  对突发金融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1.3  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5.2  评估与总结

5.2.1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市政府,同时抄送人民银行衡水市中心支行。

5.2.2  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

5.2.3  金融监管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及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变化,进一步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和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提出修订地方相关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5.2.4  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应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5.3  奖励与处罚

5.3.1  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5.3.2  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5.4  检查与审计

5.4.1  审计部门依法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5.4.2  人民银行衡水市中心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1.1  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

6.1.2  各成员单位与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保持必要的联系。

6.1.3  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事件发生地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6.1.4  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6.2  文电运转保障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6.3  技术保障

6.3.1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由计算机备份。

6.3.2  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6.3.3  要害岗位,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6.3.4  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6.4  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6.5  人力资源保障

6.5.1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6.5.2  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培训干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6.6  应急演练

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本领域的应急演练工作,加强应急演练工作指导,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

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并改进完善。

7  附则

7.1  市直各相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本行政区域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制定相应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2  本预案由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7.3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衡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衡政办〔2012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衡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操作流程图

      2.衡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I级响应流程图

《衡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操作流程图.docx衡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I级响应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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