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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衡水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22  14:43:09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衡水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衡水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规范》的通知

 

衡民2020〕66

 

 

各县市区民政局,衡水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滨湖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市民政局制定《衡水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规范》,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是解决特困人员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的重要举措,是弥补社会救助体系短板的迫切需要,是积极探索社会救助发展新路径的必然要求。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以完善“物质类救助+服务类救助”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方式为方向,以满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需求为目标,以落实委托照料服务为重点,着力完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政策措施、标准规范和监管机制,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有条件的地方,在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基础上,可探索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群体提供委托照料服务,积极推动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进一步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衡水市民政局

                202068

 

 

衡水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分散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根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衡政发〔201622号》、《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的通知》(冀民〔2020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乡镇(街道)要以满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需求为目标,以落实委托照料服务为重点,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

第二章  照料护理标准和方式

第三条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规定和第三方评估结果,将特困供养人员评定为“自理、半失能和全失能”对象。

第四条 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为自理标准、半护理标准和全护理标准三档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所在县市区年最低工资标准的5%10%20%确定,并根据自理能力、服务需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情况进行调整。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适当提高照料护理标准。

第五条 照料护理方式可以由近亲属或其他委托照护人协议照料护理,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的具备合法资质的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协议委托照护。

第三章  护理费拨付方式

第六条 近亲属或委托协议照护人照护的,由乡镇(街道)汇总后报县市区民政局,通过社会化发放拨付至委托协议照护人账户;由服务机构或社会组织承接的,由服务机构或社会组织每季度提交失能半失能人员护理服务资料,经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后以授权支付或直接支付方式拨付至承接单位账户。

第四章  照料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

第七条  照料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日常生活照料、医疗协助、病情观察、心理安慰、临终关怀等,保障失能特困人员基本的生存安全和生命尊严。其中生活照料服务具体包括:因人制宜上门提供协助用餐、饮水、穿(脱)衣、洗漱、洗澡、如厕、居所清洁等;医疗协助服务具体包括:遵照医嘱及时提醒或帮助特困人员按时服药,陪同就医并提供必要的看护服务等。

第八条  照料服务要求

1.自理人员:照料服务人员每周至少2次(遇到身体不适等状况应每天至少1次)上门提供生活照料服务。

2.半失能人员:照料服务人员每天至少1次上门提供生活照料服务。

3.全失能人员:照料服务人员每天至少早、中、晚3次上门提供生活照料服务。

第五章 签订照料协议

第九条  县市区民政局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确定照料服务人,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确定照料服务人时,要在充分尊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可优先就近选择近亲属、低保、低收入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照料服务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也可以承担照料服务职责。

第十条  县市区民政局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人签订三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职责。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签订。

第六章 探视巡访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要建立探视巡访制度,从村(居)民委员会党员干部中选择确定探视责任人,以上门巡访为主,采取电话问候、视频连线等方式,每月至少一次开展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探视巡访服务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动态掌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健康状况、精神状态和基本生活保障情况等,督促指导照料服务人落实照料服务责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建立特困人员满意度调查、邻 里评价、第三方评估等为主要方式的委托照料服务考核评价机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理处)对照料服务人开展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对考核评价不合格或发现照料服务人严重侵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利益的,县市区民政部门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理处)及时解除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更换照料服务人;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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