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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21-01-25  09:55:13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衡水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有关要求,推动建立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政府主导、综合协调,依法监管、属地化全行业管理,坚持社会共治、公开公正,改革创新、提升效能的原则,强化政府监管职责,理顺监管体制,拓展监管领域,强化监管手段,完善监管流程,从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转向全行业监管,从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转向统筹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信息等多种手段,加强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不断提高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2020年建立完善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形成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

加强党的领导。不断完善全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机制,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部门职责,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在不单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增加编制、不新设行政审批职能的前提下,依托现有资源,建立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局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综合监管的协调、指导和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

强化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行统一监管。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服务、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传统的对单一医疗机构的监管转变为对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等不同形式医联体的监管,医联体牵头医院要承担医联体内部管理责任。

强化行业协会(学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行业管理规范和准则,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行业信誉维护、行业发展等方面作用,引导医疗卫生机构不断加强自律。

加强社会监督。推进普法教育,增强公众健康权益意识,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行业监督。畅通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渠道,在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开设投诉举报专栏,鼓励公众通过举报专栏和“12345”投诉热线,举报医疗卫生行业违法违规情况。加强对投诉工作的监督管理,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发挥媒体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

(二)加强全过程监管

优化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行业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建立衡水市卫生技术评估专家库,制定卫生技术评估工作流程,进一步发挥卫生技术评估在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临床准入、规范应用、停用、淘汰等方面的决策支持作用。加快推进医药卫生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部门按职责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示。2020年,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率达到100%,全面实现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的执业行为动态监管。(市卫生健康委、市科学技术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分工负责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探索委托符合条件的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等规范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价。推动医疗机构建立医疗质量与安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护理、输血、医院感染、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等专业管理委员会以及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伦理委员会等,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制度建设和组织体系。2020年,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全部设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建立单位内部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督导考核。进一步健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标准评审评价。(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加强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监管。强化药品质量监管,重点加强对国家集中采购试点中选药品的监管。2020年,全市80%以上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要制定完善临床路径管理、临床药师及处方点评制度。健全药品遴选、采购、处方审核、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评价等标准规范,强化药事管理和服务。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机制,加强辅助用药、血液制品、注射剂、植入类医疗器械和高值医用耗材等动态监控,对发现超常使用的药品耗材,组织开展合理性评价。定期开展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和评估,依法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使用行为。(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强化医疗保险的监督和控费作用。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医保智能审核监控系统的审核结果,加强对全市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情况与医疗机构年度保证金返还、年终费用清算、次年总额预算分配相挂钩。强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依托医保实时监控系统,延伸医保监管范围,实现24小时无盲区连续监控。积极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重点加强对慢性病、大病、住院等医疗服务情况的监控,通过实时的全过程监控以及多维度分析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情况,建立动态预警指标体系,及时对异常医疗服务行为进行处理。强化司法联动,建立健全医保欺诈骗保案件协作查处、情报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畅通案件移送受理渠道,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市医疗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资产监管。建立健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加大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支出、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负债、对外投资、资金结余使用、资产核销等的监管力度。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的评定,以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晋升、奖惩直接挂钩。落实三级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加强经济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完善补偿机制。审计机关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医疗保障局配合)

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监管。严格执行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由营利性机构或个人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应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严格将盈利率控制在合理范围,依法公开服务价格等信息。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其所得收入除符合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不得违反经营目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建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违反经营目的退出机制。加大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查处力度。(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行政审批局负责)

完善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绩效考核制度。2020年全面推行公立医院绩效考核,重点监管破除以药养医机制、落实药品耗材采购制度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立科学合理薪酬分配机制、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等情况,强化对社会效益、服务提供、成本控制、医疗质量、运营效率、可持续发展、满意度评价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医院发展规划、重大项目立项、财政投入、经费核拨、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医保拨付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作为选拔任用党组织书记、院长和领导班子成员的重要参考,推动公立医院更好地履行公益职能,提高管理绩效,提升运行效率。(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配合)

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严格执行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注册、校验、变更、注销等监管制度。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医师和护士开展多机构执业,应按要求做好备案,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做好处方权授予、手术分级管理等各项工作。严格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加大查处违法违规执业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2020年,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新入职职工行风教育培训率要达到100%。(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完善医疗卫生执业资格、资源配置、服务质量、医疗卫生机构经济运行等全流程技术标准。针对“互联网+医疗健康”等医疗卫生服务新技术、新设备、新业态,制定相关监管标准,引导健康有序发展。完善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联防联控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开展联合惩戒。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定期开展专项行动,加强对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疗广告宣传的监管,严肃查处假冒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宣讲医疗和健康养生知识、推销药品、推荐医疗机构等非法行为。严厉打击“医托”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和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等行为,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加强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联合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和惩戒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进一步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加强平安医院建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市卫生健康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配合)

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加强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重点监管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和满足群众健康需求情况,强化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卫生服务质量。不断加强对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的督促指导和考核。将医疗卫生机构履行公共卫生职责情况与等级评审、绩效评价等挂钩。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对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估、预警作用,为综合监管提供依据。(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加强健康产业监管。建立健全覆盖健康产业全链条、全流程的包容、审慎、有效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测能力。制定完善新型健康服务监管政策,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完善对相关新技术的审慎监管机制。完善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沟通机制,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开展产业运行监测分析、产业发展战略研究和行业信息发布。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努力构建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全社会共同监督治理的大健康产业监管体系。健全大健康产业诚信管理机制,优化市场诚信环境。通过规范试点、开展评估、公开信息、完善投诉和维权机制等多种方式,加强行业指导,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的监管,提升相关支撑产业研发制造水平。(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税务局、市体育局、市医疗保障局、衡水银保监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三)创新监管机制

完善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监督行政执法操作流程,建立健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探索行政执法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协查的标准和程序,做好案件督办、部门之间案件移送及跨域案件协查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负责)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以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制定重点领域年度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定期对医疗卫生行业管理相对人开展一次“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检,抽检结果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网站主页上公示,并通过主流媒体告知公众。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经营机构,要加大查处力度,主动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及时梳理更新,确保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信息全面准确、规范完整。(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建设医疗卫生机构信用信息记录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归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红黑名单等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公示。其中涉及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落实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和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建立医疗卫生行业红黑名单制度,建立和完善以执业准入注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为基础的医疗卫生行业信用记录数据库,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依法联合惩戒体系,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人行衡水中心支行、市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法院、市检察院负责)

加速形成网格化管理机制。充分考虑人口数量、区域面积大小和人口密集单位(高校、社区)等因素,因地制宜划分网格,实施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并与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有机结合,合理配置监管协管力量,做到“一格三员”(网格、管理员、协管员、督导员)规范化监管,逐步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各方联动、协调处理、考核评估等医疗卫生行业网格化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巡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建立健全在线监督监测与现场监督检查一体化的监管方式。(市卫生健康委、市委政法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建立权威有效的督察机制。建立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主要针对县级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和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政策情况、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政府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落实情况等开展督察。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可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重大问题报市政府,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建立医疗卫生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形成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费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定点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和分析,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加强对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应用的监管,强化对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等安全信息的监测,及时做好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处置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建立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推进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将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督医监督情况、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作为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的重要依据,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挂钩,以及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与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挂钩。(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三、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20年1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快推动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机制。

(二)实施阶段(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整合执法力量,加强政策培训,联合开展检查、执法、督察和惩戒,提升执法效能和治理能力。

(三)提升阶段(2020年9月至2020年底)。各地各有关部门针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运行实际,结合新形势、新要求,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监管举措,健全监管机制,提升全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部门责任。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主要负责部门,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要依法承担相应监管职责。各部门要厘清责任链条,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承担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加强队伍建设。要不断充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力量,按照辖区每万名常住人口配备不低于1名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要求配备落实到位。县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等,由县级财政根据人员编制、经费标准、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统筹安排,确保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实行职位分级管理制度,严把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进口关,坚持“凡进必考”,不得将不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持续加强医疗卫生行业执法队伍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打造公正廉洁、执法为民、敢于担当的卫生健康执法队伍。

(三)提升信息化水平。基于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健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加快实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与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扩大在线监测等应用范围。2020年,基本实现对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执法监督的动态监管,全面实现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的应用。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和监管部门网络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安全制度,推动开展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和安全测评,加强安全监测和预警,保障信息安全。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严肃查处在监管工作中的责任落实不力、监管责任缺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依照规定对相关国家公职人员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县市区、部门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加大对典型案例的通报力度,形成震慑。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多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作用。加强政策解读,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及时总结经验,展示工作成效,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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