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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1-01-06  15:08:53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衡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

“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实施意见

 

衡政规〔202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激发企业投资项目活力、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2019年3月,我市在省级园区试行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改革。结合改革推进实际,现就规范推进省级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推进省级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改革,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三创四建”活动要求,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强化服务、优化环境,以增强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切入点,推动衡水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除滨湖新区依据产业规划安排适宜采用“标准地+承诺制”模式推进的企业投资项目外,每个县市区(含衡水高新区)累计完成“标准地”储备1000亩以上(其中,盘活存量在20%以上),完成“标准地+承诺制”模式推进项目5个以上(具备开工条件或已开工),并且每年集中开工项目中至少有1个为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模式推进项目。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项目用地储备。各县市区政府(含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下同)要不断优化土地储备机制,创新土地要素供给,由注重增量向盘活存量、优化增量转变,积极筹措财政资金和争取利用土地储备债券资金,借鉴先进地区土地储备管理经验,充分发挥土地储备中心职能,强化建设用地储备,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效益。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对按“标准地+承诺制”的产业项目重点保障项目用地,优先配给建设用地指标并及时组卷报批。(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

(二)健全和推进区域评估机制。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区域,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开展和完成环境影响评估、节能评估、防洪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物保护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估、涉及国家安全等区域评估,并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2020年8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应进一步修订完善实施区域制定评估细则,明确实施区域评估的主体、实施范围、内容、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等。(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

(三)科学制定“标准地”标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制定科学规范的“标准地”标准规则,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区域评估结果,拟定“标准地”量化控制性指标,报当地政府同意后,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纳入新增用地出让条件并编制供地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按规定程序公开出让。2020年8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完成制定科学规范的“标准地”标准规则。(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

(四)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承诺内容,在申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或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应按照项目建设程序规定,闭合项目建设手续。2020年8月底前,制定并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明确告知承诺制的具体要求等。(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项目审批和监管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分别制定告知承诺制具体办法;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分别制定本区域告知承诺制具体办法)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统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监管(主管)部门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项目监管(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后,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由项目监管(主管)部门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2020年8月底前,各监管部门分别制定实施本行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制度和监督检查办法,并根据改革实施情况进行完善。(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项目审批和监管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分别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具体办法;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制定本区域事中事后监管具体办法)

(六)建立“标准地+承诺制”评价机制。建立“标准地+承诺制”综合评价机制,将各县市区政府纳入储备“标准地”占年度目标值、开展区域评估用地占已储备“标准地”比例、取得“标准地”占已储备“标准地”比例、完成“标准地+承诺制”模式推进项目总投资和项目个数分别占全市总数比例等指标作为推进“标准地+承诺制”评价指标,每个季度进行全市排名通报,推进改革措施落地生效。2020年9月底前,完成建立“标准地+承诺制”评价机制。(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

(七)加大招商力度提供项目支撑。贯彻落实《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推动开发区高质量高速度发展的三十条措施〉的通知》(衡政字〔2020〕9号),完善招商政策,围绕“3+2”市域主导产业和“9+5”县域特色产业,立足产业专业化、链条化、集群化发展需求,瞄准行业龙头企业、最强科研院所、最优销售团队,制定产业招商地图,开展敲门招商,引进一批建链、补链、延链、强链的重点项目和技术团队。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壮大“新动能”,培育“新引擎”,推动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

(八)完善联合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企业将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报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县市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人防、气象、地震等单位,建立联合验收机制,推行综合验收,审核企业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通过验收或经整改后复核通过的,相关部门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办理相关手续。2020年8月底前,各县市区制定出台本行政区域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

(九)加强达产验收审核。按照《关于在省级开发区试行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改革的意见》项目验收的相关规定,加强对企业投资“标准地+承诺制”项目达产复核验收管理,实行“3+2”达产复核。项目竣工验收后5年内未通过达产复核时,项目退出。2020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要进一步细化和制定操作性强的达产验收机制。(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级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研究改革推进重点工作,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问题,促进项目落地,通过“实施一批、推进一批、谋划一批”良性发展态势,进一步形成统筹布局和推进建设的有效联动。各县市区应加强工作力量,在人员配备、工作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

(二)开展“保姆式”服务。对纳入省级开发区企业投资“标准地+承诺制”模式推进的项目,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明确专人对接帮扶,落实全程帮办代办机制,实施“保姆式”服务,保障项目顺利落地。

(三)强化督导考核。将在省级开发区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改革纳入全市省级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工作考核内容,按照《衡水市省级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工作年度考核评价办法》确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建立月调度、季通报制度,按照确定的“标准地+承诺制”评价机制,季度通报各县市区政府推进情况。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多种传播手段和载体,加大改革政策宣传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项目积极参与,积极营造浓厚氛围。

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我市施行的省级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改革政策凡与本文件不一致的,均以本文件为准。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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