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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稿)》解读

发布日期:2021-12-17  11:28:44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衡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稿)》解读

 

 

一、起草背景

现有《衡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于2015年印发实施,至今已超过5年法定有效期限,需要重新修订;新的《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冀政字〔2021〕17号,以下简称省储管理办法)增加了许多新内容,提出了新的管理要求;机构改革后市级储备管理相关部门职能已发生变化,需要在新管理办法中体现;根据管理需要,原有条款也需要进行部分调整。

二、起草依据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

(二)《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冀政字〔2021〕17号);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储备和能源安全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20〕18号)。

三、起草过程

市发展改革委在认真学习领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省储管理办法等重要文件的基础上,以省储管理办法为参照,结合我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际,起草了《衡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4月26日和5月10日分两批次向储备管理单位、粮安考核成员、承储企业以及承储企业所在县市区政府共20个单位发函征求意见,共收到13个单位共计12条反馈意见。经研究讨论,采纳合理化意见5条,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之后,经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网上30天征求意见,形成修订稿。

四、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衡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稿)》共7章54条,分为:总则10条、市级储备粮的计划4条、市级储备粮的储存15条、市级储备粮的轮换9条、市级储备粮的动用6条,监督检查8条、附则2条。第一章总则1-10条部分明确了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总体要求、管理部门职责和禁止事项;第二章市级储备粮的计划11-14条部分规定了市级储备粮的购、销计划制定工作流程以及各部门工作职责;第三章市级储备粮的储存15-29条部分规定了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条件、确定方式、管理责任与义务等;第四章市级储备粮的轮换30-38条部分规定了储存期限管理、轮换数量和质量管理、轮空期和轮换补贴标准等管理要求;第五章市级储备粮动用39-44条部分明确了动用条件、动用程序和善后处理等要求;第六章监督检查45-52条部分规定了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第七章附则53-54条部分要求县级储备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制定。

五、主要变化

1.体现最新管理要求。体现政策性管理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离原则,新增“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得将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体现契约管理,增加“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体现公开透明原则,增加“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进行”“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等内容。

2.体现管理部门职能变化。根据机构改革后的部门职能实际,将原发展改革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进行合并,统归于发展改革部门。

3.体现基层管理实际。比如轮换价差收入由原来的上交市财政进行专户管理调整为由企业支配,同时提取部分轮换价差收入建立轮换风险金制度,以弥补特殊情况下的轮换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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