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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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1-02-26  10:29:20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

实施意见

 

衡政办字〔2020〕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63号)、《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通知》(冀政务办〔2019〕146号)等文件精神,确保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和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构建组织健全、功能齐全、行为规范、管理严格、风险可控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有力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有效增加农民收入,加快推进我市农业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性为主。以服务“三农”为宗旨,突出市场的平台服务公益性质,合理设定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坚持高效便民。以县域市场为主体,合理布局乡、村市场服务站点,完善市场服务功能,提高交易服务效率,方便市场主体交易。

——坚持依法交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坚持公开公正。交易公开透明、自主平等、公平竞争、规范有序。

(三)目标任务

以县域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为平台,整合农、林、水利等部门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职能,信息共用、资源共享,完善服务功能,拓展服务范围,提升服务水平,推动以县域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为核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2020年建成市、县、乡、村四级统一联网、互联互通、部门协调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和信息服务网络平台,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农村产权公开、公正、规范进行流转交易。

二、市场建设

(一)市场性质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系政府主导、供销社承办、部门协调联动、服务“三农”的非营利公益性服务组织。组织形式可以设置为事业单位法人,也可以设置为公司制企业法人。由当地政府确定。

(二)市场设立

1.设置条件。县级以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当具备固定的交易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交易和管理制度、与市场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及设施设备、信息发布和交易平台、有保障的经费来源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事业(企业)法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2.市场设置。县以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为本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负责本区域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原农、林、水利等部门的交易职能统一整合到该平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在乡镇建服务站,在村级设服务点,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基础服务工作,不履行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职能。

市级。由衡水市供销社负责建设和运营,挂“衡水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牌子。负责指导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和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业务开展;负责全市跨县域和需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农村产权标的流转交易活动;承担桃城区、滨湖新区、衡水高新区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并做好省级流转交易中心交易标的的基础服务工作。(2020年建成并运营)

县级。由县级供销社负责建设和运营,挂“某某县(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牌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指导乡镇、村服务站点的流转交易基础服务工作,并做好市级流转交易中心交易标的的基础服务工作。(2020年全部建成并运营)

乡级。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依托乡镇农经组织建立乡镇服务站,挂“某某县(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某某乡(镇)服务站”牌子。负责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咨询、材料审核、信息征集、汇总上报等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监督农村集体资产必须进入流转交易中心公开流转交易。(2020年全部建成并运行,并按省定建设标准达标率在30%以上;2021年达标率在60%以上;2022年全部达标)

村级。依托村民委员会设立服务点,挂“某某县(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某某村服务点”牌子,确定信息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法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登记管理,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的出让方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负责收集、整理、提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及材料,包括内部民主决策程序、产权用途管制及法律、法规准许进行产权流转交易的证明等材料。(2020年全部设立。并按省定建设标准达标率在20%以上;2021年达标率在50%以上;2022年全部达标)

市、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对接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实行交易平台、信息发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交易鉴证、档案管理等“六统一”管理。

3.交易场所。市、县(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为本区域的交易场所。根据《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通知》(冀政务办〔2019〕146号)精神,交易中心统一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划出专门区域,形成“一个屋顶下,多个服务厅、多品种产权交易”、资源共享、互联互通的综合服务平台。(2021年完成)

(三)服务功能

1.基本服务。市、县(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抵押登记等综合服务,并做好省、市流转交易中心交易标的的基础服务工作。

2.配套服务。开展资产评估、测绘、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服务,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和银行、保险、担保公司等机构,设立服务窗口,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一站式服务,形成集各项功能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

三、市场运行

(一)交易主体

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与市场交易。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农户拥有的产权是否入市流转交易由农户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

(二)交易品种、交易方式、交易程序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6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号)等执行。

(三)档案管理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完成后,应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按照有关档案法规、标准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集中统一保管。具体管理办法按照《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供销〔2018〕103号)执行。

四、交易规则

(一)县级政府各类产权主管部门,依据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详细规则,并对交易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进入市场交易的农村产权,必须权属清晰、无争议。

(三)产权出让方凭产权权属有效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进入市场申请交易,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有限制性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农村集体产权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向市场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书面证明。产权价值较低且容易评估的,可组织有经验的村民进行评估;产权价值较高的,须由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交易过程须有村民代表全程参与。达成交易意向后,须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签订交易合同;出让价格明显低于评估值的,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

(五)农户产权是否进入市场交易,由农户自主决定。产权是否需要评估,由农户自主决定或与意向受让方协商确定。

(六)为减轻农民负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对进行流转交易的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免收交易服务费。

(七)市场交易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向市场或当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禁止操纵或者扰乱市场交易行为,禁止有损于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行为。

五、市场监管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是本级市场监管的责任主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运行。

(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金融类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做好风险预警、评估和处置工作。

(三)各政府农村产权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对农村产权流转后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利设施、水域滩涂等产权流转交易后不能改变用途、不能影响公共安全、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不能损害农民利益。

(四)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应当积极推进行业规范、交易制度和服务标准建设,开展经验交流、政策咨询、人员培训等服务,推动行业发展和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形象,提高市场公信力。

六、政策扶持

(一)加快推进确权登记颁证

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扎实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户房屋所有权、林权、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等各类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奠定基础。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各地要加大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政策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运营给予财政补贴,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或公益性岗位等措施,促其快速发展。支持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现代化的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和手段,逐步提高服务水平。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保障机制

完善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担保和再担保机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积极推广农村产权抵(质)押贷款、租赁和按揭金融服务。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对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开展担保业务。面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开放征信系统和农村产权信息管理系统。

(四)加强业务培训

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从业人员搞好业务培训,并把这项工作纳入常态化进行,逐步提高其专业化水平和服务效能。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市场健康发展

各级各部门要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市场建设主体责任,积极整合部门产权流转交易职能,大力推进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为平台的市场体系建设,避免政出多门、场外有场,规范市场运行监管;农监委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二)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浓厚市场氛围

各地要广泛利用各种媒体媒介,广角度、多层次地宣传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深刻内涵,让全社会,尤其是农村基层干部了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积极支持和参与市场交易。要积极报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进度和发展成效,及时发现和推广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营造各级政府主导、各级供销社承办、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浓厚氛围。要及时了解掌握、宣传推广、学习借鉴外地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典型示范引导推动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三)采取强力措施,做到应进必进  

农村集体(含供销社)产权流转、项目招投标、大额资金采购等必须进入市场公开进行。对不进入市场公开交易的,给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政策引导,做到能进则进   

积极引导、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等进场交易,做到能进则进。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原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有关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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