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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1-07-30  10:22:52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衡政规〔20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巩固和扩大规范性文件清理成效,根据《衡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衡政规〔20171号)有关规定,决定对《衡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字〔201482号)等6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修改或废止。

一、衡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字〔201482号)

第一条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以下称“维修资金”),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该定期公布。共有部分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及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下水管道、雨水管道、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无障碍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十条删除“商品住宅”。

第十二条“住宅”修改为“建筑物”。

第十五条修改为“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时,应当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账目管理单位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业主应当在收到通知后60日内续交,续交后的维修资金金额应不少于首期交存额。

第二十一条(二)修改为“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按照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使用,并确定具体办理的委托代理人。” 

第二十一条(四)第2项修改为“按照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使用维修资金的决议。”

第二十三条(一)第1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修改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三条(二)第12项修改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据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审核列支维修资金申请,同意后报市、县房产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经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市、县房产部门或者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办法》中所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修改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所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改为“共有部分”。

二、衡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衡政字〔201611号)

第十条修改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监管。对用于支付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材料购置、配套建设、代征代建等相关建设费用的预售资金实施重点监管,重点监管资金应优先保障工程建设。

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指预售项目重点监管的资金总额。其中,住宅项目应包括按照本市相关规定达到同步交付使用条件所需的建设费用。

第十四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监管协议时,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施工合同;

(二)资金使用计划方案;

(三)按照有关规定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主城区货运车辆限行的通告(衡政规〔20198号)

将《通告》中新能源货车办理通行证的总质量由1.8吨调整为4.5吨。

四、衡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衡政规〔201813号)

第二条第三款删除“法人”。

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桃城区、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行政许可工作。其他县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行政许可工作。”

第二款修改为“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桃城区、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及指导全市的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网约车管理工作。其他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一)删除“法人”和“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二)删除“在主城区”;(四)在“车载设备”前增加“固定式”。

第九条(一)3项中只保留“企业营业执照”。4项中增加“数据库已接入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说明。”

第十一条增加“交通运输”。

第十四条增加(五)“持外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在本市区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五)增加“车载设备数据接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

第二十条(二)修改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畅通网络投诉渠道,解决乘客与驾驶员之间的矛盾争议,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反馈投诉人”。增加(十九)“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开定价机制、动态加价机制、派单机制。不得随意调整服务协议内容,侵害驾驶员和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九)增加“网约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第二十七条中将“物价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增加“行政审批”。

第九、十、十一、十四、十五、十七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行政审批部门”。

五、衡水市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办字〔201450号)

第一条中《河北省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修改为《河北省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办字〔201424号,冀政字〔201962号修正)。

第二条将“公安消防部门”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

第三条中的“总指挥由主管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由市消防支队支队长担任”修改为“总指挥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担任,指挥长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政治委员担任。”“应急管理办公室、环保局、人社局、住建局、城管局、卫生局、供电公司、水务集团”修改为“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北建投衡水水务公司、国网衡水供电公司”,删除“民政局、地震管理办公室、安监局”,增加“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水利局”。

第三条、第四条中“环保”修改为“生态环境”,“卫生计生”修改为“卫生健康”。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的“应急管理办公室”修改为“应急管理局”,“公安消防支队”修改为“消防救援支队”。

第四条(二)部门具体职责2.公安部门中,删除“治安支队协同做好火灾事故的调查与处理,防止人为破坏所造成灾情进一步扩大。”“公安消防支队(大队)负责根据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采用正确的处置措施,严密组织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调整到(二)部门职责16.并修改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根据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采用正确的处置措施,严密组织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条(二)部门具体职责1.应急管理办公室5.民政局8.安监局16.地震管理办公室职责合并。修改为3.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统筹制定完善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动预案,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火灾扑救及消防应急救援的处置工作;协调危化品处置的专家到场协助处置;提供洪涝灾害时的相应救援物资。实时监测地震灾害现场地质情况,做好分析预测,及时为现场提供地震震级、震源和危害程度等实况和预报。协调有关部门搞好灾民的临时安置,对符合条件的灾民,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第四条(二)部门具体职责增加15.中国移动衡水分公司、中国联通衡水分公司、中国电信衡水分公司:负责保障救援现场的通信畅通。

第四条(三)部门具体职责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删除“根据消防部门需要,对全市铲车、吊车和挖掘机进行调派使用。” 

六、衡水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14〕第5号)予以废止。

本次修改的《衡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限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重新计算,标注“试行”“暂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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