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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草案)》 解 读

发布日期:2021-08-12  11:01:20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起草背景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2019420日,国务院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201912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制定《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2号),于202021日起施行。《条例》和《办法》对于坚持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全面领导,对于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于持续推动城市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深远影响和重大意义。制定《规定》是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在衡水具体实践的迫切需要,是推动衡水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的重要前提,也是推进衡水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通过制定和实施这个《规定》让行使重大行政决策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同时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制度已列入省政府对设区市政府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评价指标和督导检查重点。

二、起草过程

818日,市司法局向市政府提交《关于提请制定衡水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请示》,市政府正式批准启动起草工作。副市长郭铁铮同志专门召开了专题会议,就起草、修改和完善《规定》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我局随即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班,加班加点,在学深研细悟透《条例》和《办法》的基础上,充分借鉴省内其他地市经验做法,并通过书面的形式分别征求了17个市直部门和12名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同时通过市司法局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在充分听取并采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数次修改后形成了此《规定》。

三、主要内容

《规定》的核心要求是重大行政决策要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集体讨论等程序。《规定》共六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决策草案的形成、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和调整、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条至第十条是总则部分,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决策内容、基本原则以及工作职责等内容;

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七条是决策草案的形成部分,规定了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六条是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部分,包括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一条是决策执行和调整部分,规定了决策机关、决策执行单位等在决策执行过程中的职责,明确了决策后进行评估的情形和要求;

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是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决策机关等有关单位的法律责任,完善了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是附则部分,明确《规定》了施行时间和适用政策等有关事宜。

四、细化和创新条款

(一)细化责任分工。《规定》第九条规定,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定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和标准,加强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司法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负责风险评估的业务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市审计局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拟订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并组织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

(二)强化目录管理。决策目录管理是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的关键环节。参照秦皇岛市、太原市等地规定和实际操作经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实际,拟订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由市政府研究确定,经市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提出决策建议事项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31日前,提出拟纳入本年度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建议事项,连同研究论证报告,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申报。申报决策事项应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决策事项应当明确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单位、时间安排及措施计划等内容。《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决策事项目录中明确的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事项的方案起草、备案报送、监督实施等。

(三)独立出具意见。《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保持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一致的情况下,明确“决策机关不得要求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事前确定审查倾向,决策机关和决策承办单位不得要求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违法更改审查意见”。

(四)规定主体范围。《规定》第二条和第四十六、第四十七条明确了适用的主体。《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将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为适用主体,考虑到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和调整程序与政府不尽相同,《规定》将他们纳入参照执行的范围。第四十六条规定“市政府有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相关工作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政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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