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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解读

发布日期:2021-08-12  11:02:49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衡水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实施,为优化营商环境,《衡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6件规范性文件需修订和废止,使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的规定,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二、起草过程

按照《衡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衡政规〔20171号)的有关规定和《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开展民法典涉及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字〔202036号)的有关要求,为提高工作效率,市司法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本级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对《衡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字〔201482号)等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打包修改”。同时拟废止《衡水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14〕)。

三、主要内容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衡水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衡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字〔201482号)中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概念和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等进行了修订。

(二)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衡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衡政字〔201611号)重点监管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监管协议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供的资料等进行了修订。

(三)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市领导批准,将《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主城区货运车辆限行的通告》(衡政规〔20198号)中新能源货车办理通行证的总质量由1.8吨调整为4.5吨。

(四)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机构改革后的部门职责分工,对《衡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衡政规〔201813号)的对出租车监管的部门分工等内容进行了调整。

(五)按照《河北省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办字〔201424号,冀政字〔201962号修正)的修订内容,结合我市实际,对应对《衡水市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办字〔201450号)内容进行修订。

四、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关于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衡政规〔20212号)以衡水市人民政府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开发布,该文件的公布日期为2021317日,施行日期为20213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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