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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市辖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02  16:21:07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水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市辖区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政办发20212

 

 

桃城区、冀州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衡水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市辖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311

 

 

衡水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市辖区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精神,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发〔2020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市辖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九届九次、十次、十一次全会和市委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市辖区财政关系,形成依法规范、权责匹配、运转高效的市与市辖区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我市生态文明水平,为建设新时代经济强市、美丽衡水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将全市性或跨县域的生态环境事务、受关注的生态环境问题作为重点,适度加强市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体现全市生态环境战略意图、跨县域的生态环境事务作为市与市辖区共同财政事权。

分类施策,稳妥有序。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项,进行规范;对现行划分有遗漏的事项,补充完善;对现行划分不清晰的事项,予以明确;对属于改革范畴的事项,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调整。

协同联动,形成合力。通过明确市与市辖区财政事权,注重发挥市辖区在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领域公共服务保障主体作用,形成全市生态环境事务财政保障强大合力。

二、主要内容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分别划分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五个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规划及专项规划、实施方案制定,跨县域生态环境规划、实施方案制定,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实施方案制定,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实施方案制定,市级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实施方案制定,市级“三线一单”制定,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辖区生态环境和应对气候等规划、方案编制和落实确认为市辖区财政事权,由市辖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将市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重大环境问题专项调查性监测,相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全市性政策、重大规划等执行情况评价、评估,全市性地表水和大气环境质量考核,跨县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检查、全市性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专项行动,跨县域、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生态环境督察,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绩效考核,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辖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重大环境问题专项调查性监测,相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重大规划等执行情况评价、评估,市辖区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专项行动,市辖区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市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绩效管理考核,确认为市辖区财政事权,由市辖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将市级有关部门负责的重大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和重点区域、重要产业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市级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技术复核及事中事后监管,全市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市级权限内排污许可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入河排污口审批及全市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全市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全市性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性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全市性生态环境质量、市级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环境状况公报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的统一发布,全市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全市性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辖区入河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及监督管理、市辖区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市辖区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市辖区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市辖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市辖区行政区域内控制温室排放等事项,确认为市辖区财政事权,由市辖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将市级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跨县域和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跨县域水体以及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确认为市、市辖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市辖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辖区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确认为市辖区财政事权,由市辖区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全市性生态环境领域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市辖区生态环境领域政策文件,确认为市辖区财政事权,由市辖区承担支出责任。

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有关事项省与市、市辖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我省涉外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市县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支出责任,坚持将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合理安排预算,切实履行支出责任。要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生态环境公共服务质量。

(三)强化统筹协调。生态环境领域市、市辖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既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改革的协同和衔接,适时修订完善生态环境相关规章制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本方案自2021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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