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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河湖断面水质生态补偿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04  15:40:53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河湖断面水质

生态补偿的通知

 

衡政办字202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确保全市重点河湖考核断面水质长期稳定达标,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2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重点河湖断面水质生态补偿金扣缴政策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原则与范围

(一)考核原则。以确保所有考核断面水质达标为目标,根据考核断面水质监测结果,对水质超标的断面扣缴生态补偿金,达标的断面不予扣缴。

(二)考核范围

1.清凉江:朱往驿村桥、马朗桥、塔头桥、连村闸;

2.滏东排河:前韩家村桥、010乡道桥、周言村桥、顺河庄桥、田村闸;

3.江江河:王七村桥、后罗村桥、张帆庄;

4.潴龙河:南板桥;

5.滹沱河:富村桥、临河富庄桥;

6.滏阳河:衡尚营村桥、北外环路桥、南瀚林桥、岔河桥、东—西樊屯桥;

7.滏阳新河:巨鹿村桥、侯店桥、康辛庄桥、周通村小桥、祥村桥、虎赵村桥、黄铁房桥;

8.班曹店排干:贡家台;

9.小西河:李家军营桥;

10.衡水湖:大湖心、小湖心、王口闸、大赵闸;

11.天平沟:郝刘庄村桥、梅庄桥;

12.索泸河—老盐河:西赵庄村桥、留仲闸、马回台村桥;

13.留楚排干:前铺村东铁桥、合立桥。

(三)考核因子。COD、氨氮、总磷、总氮、高锰酸盐指数。

二、考核监测

(一)监测数据采用。由国家和省监测的断面,采用每月国家和省公布的监测数据作为扣缴依据。其他断面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控中心每月按照规范和要求组织进行人工采样监测。安装有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考核断面,采用自动监测数据的月均值和每月人工采样监测数据共同作为扣缴依据。

按照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遇特别重大、重大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时,直接导致考核断面超标的,或因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染治理设施、畜禽养殖粪污治理设施、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受到自然灾害严重破坏等造成无法达标排放导致考核断面超标的;因上游来水水头和水尾影响或其他因素导致考核断面超标的,由环境监控中心认定后,将事件影响期内的相关水质数据剔除。

(二)监测数据汇总报送。市环境监控中心负责汇总每月市级生态补偿考核断面的监测结果,作为各断面生态补偿金扣缴依据。

三、扣缴生态补偿金标准

(一)省级生态补偿考核断面

省级生态补偿考核断面全部列入对应相关县市区考核,即潴龙河南板桥为安平县考核断面;滏阳河东—西樊屯桥为武强县滏阳河和天平沟沿线相关县市考核断面;江江河张帆庄为江江河沿线相关县区考核断面;清凉江连村闸为清凉江沿线相关县区考核断面;滹沱河临河富庄桥为滹沱河沿线相关县考核断面;滏东排河田村闸为滏东排河沿线相关县区考核断面;滏阳新河黄铁房桥为滏阳河及滏阳新河沿线相关县区考核断面。

以上断面被省扣缴生态补偿金时,扣缴金额以省通报的结果为准,扣缴的生态补偿金由相关县市区承担。

1.潴龙河南板桥断面水质超标被省扣缴的生态补偿金由安平县承担。

2.江江河张帆庄、清凉江连村闸、滹沱河临河富庄桥、滏东排河田村闸水质超标被省扣缴生态补偿金时,由以上断面所在河流不达标断面考核县区共同承担。

3.滏阳河东—西樊屯桥断面水质超标被省扣缴生态补偿金时,由天平沟沿线断面和滏阳河东—西樊屯桥断面中不达标断面考核县市共同承担。

4.滏阳新河黄铁房桥断面水质超标被省扣缴生态补偿金时,由滏阳河沿线(武强县、武邑县、衡水高新区、桃城区)、滏阳新河沿线(武强县、武邑县、衡水高新区、桃城区、滨湖新区、冀州区)不达标断面考核县区共同承担。

(二)市级生态补偿考核断面

1.市考核断面COD超过规定水质目标扣缴生态补偿金标准。考核县市区跨界断面的水质COD浓度超过规定水质目标时,超过扣缴基准值0.2倍以下(含0.2倍),每次扣缴30万元;超过扣缴基准值0.2倍至0.4倍以下(含0.4倍),每次扣缴60万元;超过扣缴基准值0.4倍至0.6倍以下(含0.6倍),每次扣缴9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上不封顶。同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对所有超过规定水质目标断面累计扣缴。

2.市考核断面氨氮超过规定水质目标扣缴生态补偿金标准。考核县市区跨界断面的水质氨氮浓度超过规定水质目标时,超过扣缴基准值0.5倍以下(含0.5倍),每次扣缴30万元;超过扣缴基准值0.5倍至1.0倍以下(含1.0倍),每次扣缴60万元;超过扣缴基准值1.0倍至1.5倍以下(含1.5倍),每次扣缴9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上不封顶。同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对所有超过规定水质目标断面累计扣缴。

3.市考核断面总磷超过规定水质目标扣缴生态补偿金标准。考核县市区跨界断面的水质总磷浓度超过规定水质标准时,超过扣缴基准值0.5倍以下(含0.5倍),每次扣缴30万元;超过扣缴基准值0.5倍至1.0倍以下(含1.0倍),每次扣缴60万元;超过扣缴基准值1.0倍至1.5倍以下(含1.5倍),每次扣缴9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上不封顶。同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对所有超过规定水质目标断面累计扣缴。

4.市考核断面总氮超过规定水质目标扣缴生态补偿金标准。考核县市区跨界断面的水质总氮超过规定水质目标时,超过扣缴基准值1.0倍以下(含1.0倍),每次扣缴30万元;超过扣缴基准值1.0倍至2.0倍以下(含2.0倍),每次扣缴60万元;超过扣缴基准值2.0倍至3.0倍以下(含3.0倍),每次扣缴9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上不封顶。同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对所有超过规定水质目标断面累计扣缴。

5.市考核断面高锰酸盐指数超过规定水质目标扣缴生态补偿金标准。考核县市区跨界断面的水质高锰酸盐指数超过规定水质目标时,超过扣缴基准值0.5倍以下(含0.5倍),每次扣缴30万元;超过扣缴基准值0.5倍至1.0倍以下(含1.0倍),每次扣缴60万元;超过扣缴基准值1.0倍至1.5倍以下(含1.5倍),每次扣缴9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上不封顶。同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对所有超过规定标准水质目标累计扣缴。

6.其他扣缴情形。安装有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考核断面,监测数据COD、氨氮、总磷、总氮浓度或高锰酸盐指数中任一项出现超标连续三日以上(含三日),按上述标准执行,视日均值超标次数累计扣缴,不免除正常考核责任;恶意或非法排污导致的断面COD、氨氮、总磷、总氮浓度或高锰酸盐指数超标,按上述标准执行,视超标当日污染物浓度或指数峰值扣缴,不免除正常的生态补偿金断面考核责任。

因基础设施不完善、管理不到位等人为因素导致上下游水质纠纷的,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市环境监控中心进行人工采样的监测数据,按上述标准扣缴生态补偿金。其他暂未设置生态补偿金考核断面的河渠,出现上述情形时参照执行。

四、考核奖惩

除按月实施上述生态补偿金扣缴外,年终考核时,视考核断面水质年均值情况实施奖惩相结合的制度。

(一)惩罚措施

1.年度水质考核目标为Ⅲ类的断面,水质年均值为Ⅳ类的,一次性扣缴100万元;为Ⅴ类的,一次性扣缴300万元;为劣Ⅴ类的,一次性扣缴500万元。

2.年度水质考核目标为Ⅳ类的断面,水质年均值为Ⅴ类的,一次性扣缴100万元;为劣Ⅴ类的,一次性扣缴300万元。

3.年度水质考核目标为Ⅴ类的断面,水质年均值未达到Ⅴ类标准要求的,一次性扣缴200万元。

(二)奖励措施

市级生态补偿考核断面达标而上游对照断面超标时,当月扣缴的上游对照断面生态补偿金的30%用于补偿该达标断面考核县市区。

年度水质考核目标为Ⅳ类、Ⅴ类的断面,水质年均值达到Ⅲ类及以上标准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五、生态补偿金扣缴分配程序

(一)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依据市考核断面每月的监测结果核定生态补偿金扣缴情况,印发扣缴通报。每年1季度对上年度市考核断面水质年均值进行核算,对上年度生态补偿金的奖惩情况进行通报。

(二)市财政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统筹管理和安排使用省市生态补偿相关资金。每年6月底前实施市对各区上年度生态补偿金扣缴。对扣缴的各县市区上年度生态补偿金进行分配。

(三)生态补偿金的扣缴和分配通过年终财政结算办理。涉及省财政直管县市扣缴的,市生态环境局汇总扣缴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依程序由省财政厅代为扣缴。

六、生态补偿金的用途和使用

(一)生态补偿金须专款专用,全额用于以下规定项目。

1.因河流污染造成下游沿岸地下水污染,保障群众饮水安全项目;

2.因河流污染造成下游经济损失,经权威部门鉴定,应给予补偿的项目;

3.水污染物减排和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4.水环境监管执法、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5.其他应当予以支持的项目。

(二)按照市级生态补偿金分配和奖励计划,市财政局及时将补偿和奖励资金指标下达到县市区财政。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资金指标后1个月内,将资金安排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资金安排落实情况报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三)有关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生态补偿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与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沟通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生态补偿金使用和有关项目建设工作。

(五)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健全生态补偿金管理制度,形成生态补偿金长效管理机制,确保生态补偿金的规范有效使用。

七、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河湖断面水质生态补偿工作的通知》(衡政办字〔201939号)同时废止。

 

附件:衡水市重点河湖断面水质生态补

      偿考核点位及水质目标表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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