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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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体系及优待保障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25  14:16:28 来源:政府公报 浏览次数: 字体:[ ]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水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体系及

优待保障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

 衡政办字〔2023〕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衡水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体系及优待保障措施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1日

 

 

 

衡水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体系及

优待保障措施分工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精神,充分发挥我市消防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字〔2022〕52号)和河北省应急管理厅等联合13部门下发的《转发应急管理部等13部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冀应急〔2019〕34号)要求,针对其高风险、高危害、牺牲奉献大和24小时驻勤备战的职业特点,特制定如下保障措施分工方案。

一、建立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保障体系

(一)表彰奖励。将消防救援队伍纳入本级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体系。各县市区和市有关单位在组织开展相关评选表彰活动时,要充分考虑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消防救援人员享有与其职业特点、担负职责使命和所作贡献相称的荣誉和权益。消防救援队伍参与重大应急救援行动需要奖励的,依照权限及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人员进行表彰奖励。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参照执行。消防救援队伍参与重大应急救援行动、重大安保任务结束后,各县市区和市有关单位应对参战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人员进行慰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消防救援支队)

(二)走访慰问。在“11·9”“春节”等重大节日开展慰问消防救援队伍活动,其他节日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开展走访慰问,在举行重要庆典、纪念活动时,应邀请消防救援队伍代表性人员参加。(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消防救援支队)

(三)悬挂光荣牌。应为本辖区户籍的消防救援人员和烈士、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的家庭,悬挂“消防救援人员之家”光荣牌。由户籍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组织落实光荣牌的具体悬挂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消防救援支队)

(四)送奖到家。负责组织本辖区“送奖到家”活动,为户籍在本辖区荣获个人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庭颁发“功勋牌匾”,活动由户籍所在地分管消防救援工作的政府负责同志出席。(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消防救援支队)

(五)载入地方志。负责组织同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采取以事系人的方式,将本辖区内获得勋章、荣誉称号,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消防救援人员和荣获省部级以上表彰的消防救援人员载入本级地方志。(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办公室、市消防救援支队)

(六)悼念安葬。按家属意愿,为烈士和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协调安葬地点,同时,举行相应的悼念仪式,安葬地政府分管消防救援工作的负责同志出席仪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消防救援支队)

二、落实消防救援人员社会优待政策

(一)就医优待。市、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在本级医院开辟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绿色就医”通道,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窗口,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待遇。同时对于因公负伤、患急重症需要救治的消防救援人员,医院在医疗流程、技术设备、急救药品、紧急用血、人员配备等方面提供全力保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

(二)出行优待。持有效证件的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残疾消防救援人员、退休消防救援人员、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在乘坐火车(高铁)、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票或值机、安检、候车(机)、乘车(机)服务,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出具与消防救援人员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在域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享受免费优待;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乘坐火车(高铁)、客运班车时,享受与残疾军人同等的客票优待。(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三)农村土地优待。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的承包地(耕地、林地)等,应当保留;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四)家属优待。消防救援人员在家属随调方面保持原有优待政策,为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家属办理落户,积极为其家属提供就业岗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五)教育优待。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入学以及参加中考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0号)、《国家应急管理部 教育部 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细则》(冀应急〔2019〕30号)和《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河北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23〕1号)精神和市政府关于相关政策落实的意见,保持改制前优待政策平移,继续按照“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规定政策给予优待。(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三、健全消防救援人员职业保障机制

(一)伤亡抚恤。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待遇。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的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标准为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评定为烈士的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家庭,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等规定享有烈士遗属的各种荣誉和待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

(二)住房保障。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可在工作所在地申请公租房。(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三)减免优待。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时,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消防救援车辆符合规定的免收车辆购置税、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税务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四)安置保障。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出证明,可享受对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录、招聘工作人员或职工时,对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经组织批准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工作满5年不满12年,以及工作不满5年的,参照转制前政策给予补助,待新政策出台后再做调整;工作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参照以往做法由政府安排工作,根据本人意愿也可以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

退出(不含退休、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队员(转制前入伍),工作期间(含转制前)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由所在单位按照下列标准增发一次性补助金:获一等功(含)以上奖励的,增发15%;获二等功的,增发10%;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奖励的,由消防队员所在单位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补助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到实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责任,把对消防救援队伍的关爱优待措施、政策落到实处,我市原消防救援队伍优待保障有关政策文件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市政府将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纳入政府年度消防安全责任状验收考核内容。

(二)强化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深化政策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微信微博等新媒体,设立消防救援人员优先优待宣传专栏,积极营造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社会氛围;加强对一线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消防救援人员优先优待服务意识和水平;加强对优待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落实好消防救援人员优待政策。

(三)坚持创新发展,解决现实问题。要建立健全沟通联络机制,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细化支持措施,切实解决消防救援人员面临的实际困难,大力支持消防救援工作,确保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体系及优待保障政策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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